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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留下额外拍摄的照片 引发侵权争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17: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高高兴兴拍艺术照,买不买多拍的照片却是个小小烦恼。本报记者 许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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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士释疑:只要不把相片用于营利,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报讯记者许悦报道:广州读者朱小姐近日在某照相馆拍摄了一套艺术照,除按协议拿到五张照片外,拍摄时多拍的五张照片,该照相馆要求朱小姐额外以每张35元的价格购买,否则归照相馆所有,朱小姐认为照相馆此举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向本报投诉。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只要照相馆不把相片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据朱小姐说,上周她在广州市某知名照相馆花125元拍摄了一套五张的艺术照,当时照相馆并无事先说明多拍的照片需要加钱购买。后来拍摄时摄影师也只说:“拍多几张可供挑选。”朱小姐想也没想就欣然同意。直到拿照片的那天,照相馆拿出10张照片供朱小姐挑选,并告知她额外拍摄的五张照片如果也想要的话必须以每张35元的价格购买。朱小姐算了笔数,没有买下。事后她觉得照相馆这是强行占有她的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记者接到投诉后走访了广州市五家大型艺术摄影馆,发现额外拍摄的照片额外收费已成行业惯例。在农林下路某照相馆,记者提出拍摄时不要加拍,该店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可能做到:“只拍五张无法保证质量,多拍是为了让消费者多些选择的空间。对消费者挑剩不要的照片,相馆会妥善保存,不会用于其他地方。”在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虽然多出的照片价格高,但大部分消费者都抱着“怕自己的照片外流”的心态买了下来。

  到底照相馆此举是否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的侯榆律师明确表示:“只要照相馆不把相片公布或用于宣传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因素:第一,使用了公民可以辨认的肖像;第二,未经本人许可,将公民可辨认肖像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广州市消委会宣传指导部负责人也表示:“只要照相馆没有强迫消费者购买额外的照片,就不构成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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