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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装照侵权案庭审纪实:凭什么说我是色女郎(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4:07 扬子晚报


网站擅自使用的泳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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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上的李媛媛。杨岗摄


  自己参加活动的泳装照竟成了“色女郎”的配图,与反映卖淫嫖娼问题的文章放在一起在网上任人点击,这使得照片主人李媛媛倍感震惊。为此,她举起法律武器向该网站宣“战”。昨日,南京建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李媛媛:“我受到的压力很大”

  据李媛媛介绍,2003年8月26日,她在参加南京电视台举办的“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期间,经大赛组委会安排,在连云港市苏马湾拍摄了一组着泳装素材照片。9月20日,她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她的泳装照出现在互联网一篇反映卖淫嫖娼问题的文章中。非常震惊的她经过查找,在中联网“中联新闻”栏目下“谈天笑地”子栏目里的一篇文章中发现了自己的照片。该文题为《小区拒绝色情骚扰续:‘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而照片就是她在参赛过程中拍摄的着泳衣素材照片之一。接下来,令她意想不到的事接踵而来,因为这张照片,亲朋好友多次打来电话询问,而单位同事也对她议论纷纷,让她备受舆论压力。李媛媛觉得中联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还严重影响了她的名誉。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她将中联网及创办中联网的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

  原告律师:“未经同意就是侵权”

  原告代理人江苏维衡律师事务所谢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是其经营活动的过程,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而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即在中联网上将原告的照片刊登在“色女郎”、“卖淫嫖娼”等反映社会丑恶文章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律师:“没有营利就不叫侵权”

  被告代理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表示,“中联网”在8月29日的“中联新闻”栏目中使用的新闻图片,属一篇社会新闻的插图。该新闻的目的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抨击不良社会现象。照片并没有被用在广告宣传或橱窗中,因而不具有营利目的,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法律特征。即便要起诉,也应该先起诉照片拍摄者和另一家图片网站。就图片配发在涉嫌“色情”文字新闻中这一做法,被告代理人指出,此做法虽有不当,但不足以造成误认,也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其理由是文字新闻中所描述的发生地是“北京市朝阳区”,而原告住在“南京市建邺区”,两者相距甚远;文字新闻中所述涉嫌“卖淫嫖娼”的是“黑龙江的两姐妹”,姐姐37岁,妹妹35岁,而图中只有一人,且与原告相差很多,所以文章与照片根本不可能联系在一起;而且,网站没有丑化或剪接图片。另外,从网民发表的评论看,所有网民的“帖子”都没有把文字新闻中的“卖淫女”与该照片联系在一起。所以,中联网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庭上,原告方出示了包括照片、一名摄影记者证词、“美在金陵”组委会证词、公证书及朋友的证词在内的5份证据。被告方则出示了海南企联具有网上经营资格的经营许可证和海南省公证处的公证书。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将在2004年3月11日宣判。

  陈敏 王璟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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