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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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2:28 南方周末 | |||||||||
□郭光东 曾几何时,“人权”在中国被视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其面目不仅令人望而生畏,甚至让人望而生厌。现如今,“人权”在中国成了一个伟大的名词,不仅面善可人,而且于2004年3月14日,被写入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世道人心巨变,莫甚于此。
新增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无疑是今年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这9个字,昭示出中国海纳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更意味着个人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又多了一层防护甲。可以说,对其重大意义的评价,是无论怎样美誉都不过分的。 欣喜之余,舆论也开始关注:这字字珠玑的纸面上的权利,如何才能变为公民个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法律格言有云: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通俗地说,你不能只说自己有不被打的权利,如果我打了你白打,你不敢还手或者我事后也不被他人处罚,那么你不被打的权利就是虚假的,而这种还手或事后追惩,就是你救济自己权利的程序。所以,对于仅有实体性的权利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法律界习惯上称其为“软法”,也将其喻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为这种法不能“咬人”。 在这次修宪中,明确提及“人权”的条款只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即便加上属于人权范畴之一的公民财产权的新条款,也不过数十字。立法者如此惜墨如金,无疑是考虑到宪法应具有纲领性、原则性,不宜过多规定程序性条款。这种考虑是得当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人权多种多样,相应的程序保障也应多种多样。目前看来,宪法原条款和新修正条款中所涉及的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等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程序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已经有了一副“好牙口”。牙有好牙、坏牙之分,程序也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别。无需讳言,现有法律中确有很多程序保障是不力的,极个别的甚至是反过来限制人权的。 仅以人权的第一层次——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例,就有许多“龋齿”、“坏牙”亟待拔除。这方面,学界乃至社会大众近年来已经达成诸多共识。 在生命权方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早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吁,在今年“两会”期间已形成“齐声唤”的态势。也就是在今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公开回应:最高法院正在考虑依法收回复核权。而从程序上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就是国家在彻底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前,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死刑犯人权的具体体现。 在人身自由方面,劳动教养问题也几成焦点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舆论多次质疑这种仅仅依据行政法规就可剥夺公民长达3年之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另外,现行的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也大多只依据法规甚至效力更低的规章。而这些,都与《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其具体裁决程序也还不够正当、中立。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即将通过《违法行为矫治法》,以期改善现状。 在财产权方面,拆迁等涉及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的问题,也亟须制定更为完善、公正、公平的程序保障。 拔除“坏牙”、安装“新牙”的同时,还应该为人权请一位“牙医”,让他及时诊断“牙病”。据报道,在今年“两会”之前,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人权研究会已将一份设立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书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入宪以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国家有关机构中应当设立人权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 去年,国务院毅然决然废除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条例,制定了流乞收容救助条例,为人权拔了一颗“龋齿”,装了一颗“好牙”;今年人权入宪,使得人权有了一张好面孔,以此作为一个新起点,我们还得让人权“武装到牙齿”,尽早为其换一口齐整的好牙,因为,牙好,胃口就好,脸面自然光鲜;也因为,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