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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法院之手勒索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23:47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专稿/特约记者陆沪生

  这起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发生在广州。2001年底,作为民事案件原告,蒋振南在其提起的50万元债权诉讼中获胜,然而未等这笔钱执行到手,他就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逮捕法办。最终,蒋振南鸡飞蛋打,不但一分钱没有到手,还被判刑4年半,成了阶下囚。两级法院原先作出的蒋振南胜诉的民事判决,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于2003年11月被依法撤
销。

  输了官司耿耿于怀 劫持黄某逼写“欠条”

  7年多以前,时任广州某医药公司经理的蒋振南,曾与被害人黄某有过业务合作。1996年5月,他向黄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却未归还。黄某索要无着,便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蒋还款,胜诉后又申请强制执行。海珠区法院遂于1998年12月查封了蒋的房产。

  1999年2月,蒋向法院申请减免执行款或分期还款,理由是自己经济困难,没有一次性还清欠款的能力。法院也同意了他的申请。5月底,蒋归还了13万欠款,另2万元黄某同意减免。尽管如此,这场官司却使蒋一直耿耿于怀。

  时过1年多,蒋开始了蓄谋已久的报复行动。2000年9月28日下午,蒋伙同伍振宏等5人(均另案处理),从广州市某山庄跟踪黄某至白云区新市镇加禾种子基地门市部,以黄某欠款不还为由对他拳打脚踢,并将黄某劫持到附近的杨明山庄大厅内,继续恐吓胁迫,强迫黄某写下欠蒋现金50万元的一张欠条。对黄某被迫写下的欠条,蒋不满意,又自己手书“原欠蒋振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明天下午给壹拾万元,拾贰号前给肆拾万元”等内容,胁迫黄某照样重写了欠条。蒋等拿到了这张“欠条”,自以为已有黄某“把柄”在手,才得意洋洋地离去。但蒋没有料到,黄某在他们离开后立即返回杨明山庄大厅,从果壳箱里翻出了蒋手书让他照抄后丢弃的那张纸条……

  法院认可违法“证据” 受害人被判“还债”

  9月29日上午,黄某赶到白云区公安分局,就蒋等人的绑架和敲诈勒索行为向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非常重视他反映的情况,有关领导立即作了相应部署。当天下午,黄某随身携带10万元现金,在公安局内等待蒋的电话。果然,蒋来电话叫黄某去云山花园索道口见面交钱。公安人员让黄某告诉蒋改在中央酒店碰头,并准备派人前去当场抓捕。但不知是有人走漏了风声,还是蒋特别敏感,直到晚上9点之前,他几次打电话给黄某,要求变换交接地点。

  在最后一个电话中,他说“今天算了”。以后,他又多次向黄某索款。其中2001年1月8日下午的一次,蒋伙同同案他人尾随黄某到广州市水泵厂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由于公安干警及时赶到,蒋才没有得逞。

  煮熟了的鸭子岂能让它飞了?志在必得的蒋忽然心生一计:既然让黄某主动交钱不成,何不也像黄某1年以前告他一样,借助法院的一臂之力。没过多久,他果然凭着黄某被迫写下的欠条,把黄某告进了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还债”。

  法院开庭时,黄某陈述了被蒋等人劫持并胁迫写下“欠条”的过程,提供了1年前蒋欠他钱而无力还债,以至到法院诉讼败诉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证明蒋根本不可能在双方已经反目、又无经济实力且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借给自己50万元钱。黄某还拿出了蒋手书让他抄写的那张“欠条”,证明自己所写50万元“欠款”纸条完全是蒋振南劫持威逼所致。他还告诉法官,已向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究蒋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然而,“欠条”的真相和蒋的刑事犯罪嫌疑,都未能引起办案法官的重视。2001年5月8日,白云区法院仅以蒋提供的那张“欠条”为据,就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黄某限期还给蒋振南50万元,否则强制执行,加倍偿付利息。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办案受阻

  黄某不服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他认为,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何况本案早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蒋也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至于案情本身则事实非常清楚,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原判,驳回蒋的诉讼请求。

  在此期间,蒋振南于5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根据这一事实,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度作出裁定称,因蒋要黄某立下欠条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此,本案依法应待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意见才能进行审理。”故而“本案中止审理。”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对蒋的立案侦查工作,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期间仅仅报请批捕蒋振南就经历了几次反复。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广军带领办案人员,坚持正确的办案思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分析案情,以蒋的同案人的供述和多名现场目睹证人的证词,印证了黄某报案所述属实,全面查实了蒋的犯罪事实。据此,他们与有关部门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交流。经过他们的不懈努力,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蒋振南终于在2002年2月中旬被批准逮捕。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2001年12月20日,在公安机关尚在力争获准逮捕蒋振南期间,广州市中级法院还是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峰回路转案情大白 害人不成反而害己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之后,黄某仍然不服,但他的申诉又被广州中院驳回。而白云区法院则根据当时已被取保候审的蒋振南的申请,开始着手对黄某的强制执行。在这个节骨眼上,由于警方及时向法院通报了蒋振南敲诈勒索案在刑事程序和案情事实方面的进展情况,这才使得法院再一次“中止执行”,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2002年10月9日,白云区检察院以蒋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白云区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振南胁迫被害人黄某写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50万元债权债务是否存在。

  经审查事实和证据,法院发现50万元债务存在四大疑点——

  1、按常理,被告人曾因对被害人的债务刚刚在诉讼中败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关系已不好,被告人不会在无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借给被害人50万元。何况被告人还款能力不足,短短几个月后却马上有巨款可以出借,这并不符合情理;2、被告人曾供述,借给被害人的50万元中有一笔属于梁某,但在知道公安人员找梁某核查该事实后,被告人马上改变了口供,称50万元一部分钱是其公司的流动资金,一部分属于自己,但又拿不出任何资金来源凭证。按理,被告人应很清楚50万元的来源,根本不用刻意回避,反复变化其口供;3、公安机关笔迹鉴定证明,被害人提供的一份欠条为被告人所写。这与被害人陈述当时是被告人手写欠条1份,然后胁迫被害人按其所写内容重写一份的事实能够互相吻合。如果被害人欠钱属实,被告人不可能自己手写欠条,也不可能不保留原有的欠条;4、被告人供述其同案人伍某知道被害人欠其50万元一事,但伍某却供述其长时间跟随被告人,从未听说被告人借50万元给被害人。而且,除伍某之外,被告人也再没有其他任何证人。

  对上述四大疑点,被告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至于被告人以其在两级法院的民事诉讼胜诉作辩解,法院认为,当时正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法院是基于欠条而判其败诉。现案件已侦查终结,大量证据已使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发生了变化,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再采信两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2002年11月21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黄某欠蒋50万元系被告人虚构。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欠款事实,然后结伙用胁迫手段追讨欠款,强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敲诈勒索未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蒋随后提起的上诉,亦于2003年4月30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刑事判决生效,蒋被押解服刑。

  民事案件迎刃而解 案件周折值得深思

  在一审刑事判决作出之后,黄某即再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申诉。

  2002年12月3日,广州中院发函告知黄某,已决定对其申诉立案复查。

  2003年6月6日,广州中院在蒋振南敲诈勒索案二审刑事判决之后,又作出了民事裁定:黄某与蒋振南债务纠纷一案,由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3年11月11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驳回蒋振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各10,010元,均由蒋振南负担。

  历时3年,蒋振南借司法机关之手敲诈勒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没料想到头来白费心计反误了自家前程。黄某则在付出了身心俱损的代价之后,总算重获了清白。他感谢法院的拨乱反正,他更衷心感谢白云区公安分局干警,如果不是他们锲而不舍、毫不妥协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他难以想象将会面对怎样一种结局。他至今弄不明白,面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样是执法者,有些人为什么就那么麻木,那么迟钝,似乎既没有整体法律观念,又毫无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法律规定的的证据原则在他们手里变成了僵死和机械的教条,以致案件劳民伤财屡经周折,犯罪分子几乎就要在法律的名义下得逞其奸,个中原委难道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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