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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背负杀人黑锅20年 原经办人员坚称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03:22 西部商报


破败不堪的土房正是马志兰一家21年前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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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生指出死者张进兰及其九岁女儿雷建蓉和七岁儿子雷建锋正是被害后,被凶手埋尸于此菜窖


  20年前被当做杀人犯起诉,4年后不明不白被释放,玉门男子要讨说法

  -1983年12月1日,玉门市张进兰一家三口神秘被杀。

  -1984年4月10日,马志兰和其子王金生被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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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8月8日判处被告马志兰、王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4年11月5日,省高院裁定此案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1988年6月28日,王金生被玉门市公安局以“取保释放”的名义予以释放。

  -2002年3月5日,玉门市公安局向王金生出具了《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但未说明被释放的原因。

  -2004年4月10日,被以杀人罪起诉的20年后,王金生仍生活在杀人犯的阴影中。

  本报讯(记者李鹏)因21年的一起杀人案,使得当事人王金生全家一直生活在阴影里,而王金生则在从1984年开始至今长达20年的时间里,外人一直不知道他究竟是杀人犯,还是无辜的?对于王金生这种离奇的生活,记者专门前往酒泉、玉门等地进行了了解。

  -案件回放

  21年前的灭门血案1983年12月1日晚11一时左右,家住玉门市玉门镇北街的张进兰及其九岁的女儿雷建蓉、七岁的儿子雷建锋被人残忍地杀害,并将尸体隐藏在张进兰家的菜窖中。当时,罪犯在行凶后为逃避罪责,脱光张进兰的裤子,并用剪刀在张进兰阴部、喉部和雷建蓉、雷建锋颈部刺戳,有意伪造奸杀迹象。而且,罪犯在作案后,将张进兰母子三人的尸体隐放在张进兰房内菜窖,然后整理杀人现场,烧毁沾有血迹的手套,清扫地面痕迹,进行了一系列伪造现场的罪恶活动。在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后,经尸检证实,张进兰、雷建蓉、雷建锋三人均系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亰

  嫌疑人锁定同院邻居

  对如此重大的杀人案件,经玉门市公安局的调查取证,根据现场一个院子里的特殊条件,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与张进兰同住一院的身为基层治保主任的马志兰和其子王金生,并于1984年4月3日预审终结,移交玉门市检察院,4月10日玉门市检察院转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被告马志兰与死者张进兰同住一院,平时关系不睦,曾吵过嘴。1983年10月,马志兰在玉门镇南门六队地上,将社员张经仁一只绵羊偷回家中杀吃,被院邻张进兰发现并报告了派出所。追查寻找羊只时,马志兰便怀疑是张进兰告发,故对张怀恨在心,图谋报复。1983年12月1日晚11时左右,马志兰叫上其子王金生,骗开张进兰房门。二人先后进入张的卧室。马志兰乘张进兰不备,将其按倒在床上,用手将张掐死。与此同时,马志兰又将随身携带的一截细麻绳拴在张的颈部。马志兰和王金生正在行凶杀人时,将同床熟睡的张进兰女儿雷建蓉和儿子雷建锋惊醒。唯恐罪行暴露,马、王二人又分别将雷建蓉、雷建锋按在床上掐住颈部,致两个幼童当即毙命。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在经过审查后,将被告马志兰、王金生起诉至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严惩。

  马、王二人被判死刑

  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马志兰身为基层治保主任,竟无视国法,伙同其子王金生,以报复为目的,深夜入室,杀害张进兰母子三人,手段残暴,情节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理中拒不吐实,狡猾抵赖,时供时翻,妄图蒙混过关,逃避惩罚,为确保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53条一款之规定,于1984年8月8日判处被告马志兰、王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在马志兰和王金生被依法宣判死刑之后,二人不服,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志兰、王金生于1983年12月1日晚入室杀害院邻张进兰及其子、女,事实不清。故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第三款之规定,于1984年11月5日,裁定撤消原判,发还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年后被“取保释放”

  在“马志兰、王金生杀人”一案被发回重审后的第四天,在玉门市看守所在押的马志兰因脑溢血经玉门石油管理局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9日死亡。而这起案件又被退回到玉门市公安局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在玉门市公安局对新证据的收集一直没有新的进展后,直至1988年6月28日,王金生被玉门市公安局以“取保释放”的名义,予以释放。到2002年1月9日,玉门市公安局向酒泉地区公安处提交了《关于撤消王金生取保释放》的报告,撤消于对王金生的“取保释放”决定,并在2002年3月5日,给王金生出具了《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取保释放书”拿在手上,意味着王金生背负着18年着的“杀人犯”罪名可以洗清。然而,让王金生无法明白的是,他究竟因什么原因被释放却在上面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释放原因”的空缺,让王金生直到今天还生活在“不清不白”的阴影中。?

  -上诉之路

  踏上20年漫漫洗冤路

  4月7日,记者在酒泉市见到了当事人王金生,王金生告诉记者:“在1984年8月8日,甘肃省酒泉地区中院判处我和我母亲死刑后,审判长问我上不上诉,我当时就表示肯定上诉,我太冤了。随后,我便躺在刑床上开始写上诉材料,整整写了两天时间,将上诉材料递交到甘肃省高院。最后,省高院裁定发还重新审理,当时酒泉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玉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但却没了下文,我就一直上告,直到今天。”

  王金生的家人先后向相关部门投寄了200余份上诉材料,并且在1986年8月去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上诉。在1985年1月28日和4月9日,甘肃省高院将我们的上诉材料转交酒泉地区中院查处,1985年4月1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也发出通知责成酒泉检察分院查处。但这都没了下文。

  罪名不洗连对象都找不到

  据王金生说:“在1988年,我被‘取保释放’后,虽然当时将我的工作安排到原单位玉门市供销社继续上班,并补发了7000多元的工资,但当时的情况已经不能让我再回原单位,在家里呆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又将我安排到玉门碱厂,但很快单位就不行了。现在只好在外面给人打临工生活。在这期间,我好长时间找不上对象,期间谈了几个,但在听到我的事后,就根本不同意。”

  走在路上总觉得矮人一等

  王金生的哥哥王金龙告诉记者:“在1983年案子发生之后,由于受不了周围人们的歧视,全家就离开了在玉门镇的老家。我们周围的人,包括亲戚、朋友对我们都是另眼相看,躲着不见我们家人,甚至和我们不说话。我们家人走在路上人们便在后面指指点点,说那就是杀人犯马志兰家的儿子、姑娘。那段时间,我们总觉得矮人一等,白天连门都不出。下班后,就呆在家里不敢出去。就连当时我的女儿在学校都受人欺负,说孩子的奶奶和叔叔是杀人犯。”

  王金生的妹妹王金凤说:“当时,母亲和哥哥被判刑后,我走在街上,周围的人看见后都偷偷地议论‘这就是杀了人的那家的姑娘。’有时候,我实在忍不过去就转过去骂他们。”

  -律师说法

  一拖20年

  不合刑诉法规定

  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的柳向奎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一个经过一审判处有罪,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被告人来讲,其行为是否有罪,应当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来认定。而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机关来讲,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内(一般案件为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将案件侦查情况审查移送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侦查机关却将该案补充侦查期限一拖20年,没有一个明确答复,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侦查机关作出的‘取保释放’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更正作出的《释放说明书》又没有任何理由,这不是对该案的一个结论,而被告人本身的案底也没有一个结论,其是否有罪,无法说明。作为该案的三个司法机关来讲,均对本案没有作出一个结论性的认定,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办案人员

  没有新证据就放人

  4月7日,记者采访了原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副检查长王成才。据王成才介绍,在省高院将案件发还重审后,检察院的态度很明确,起诉书再没有变,也没有理由变,我们认定该案是马志兰和王金生所做,认定依据在起诉书上都有,到现在我还是这个观点,不认为这个案子有什么错。

  原玉门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庆华告诉记者:“在案子退还补充侦查证据后,由于没有找到新的证据,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既然判不了罪,就先放了,如果他真的有罪,再把他抓进来再判。所以由政法委出面,公检法三家达成统一认识后,由公安部门决定无罪释放,因为你想判又判不了,不判在那悬着也不成。”原玉门市公安局副局长常保权说:“在补充侦查证据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长时间羁押一个人,所以公安机关就把人放了,这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等于彻底平了,给王金生的工资补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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