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挥舞双刀砍伤7人连抢3辆车 自称“精神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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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14:53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 |||||||||
朱丹平在庭审中 □文图/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张静、张凯 提要: 狂徒朱丹平持刀一连砍伤7名无辜市民后,又接连抢劫3辆汽车,驾车逃跑。为逃脱罪责,他自称有“精神病”,对当时发生的事“不记得了”。昨日,涉嫌劫持汽车罪、抢劫
案情回放 去年9月13日凌晨,口无业游民朱丹平与人发生口角后,从家中取出砍刀、三角刮刀追赶对方报复,因寻人未果,朱持刀连伤7名市民(后经法医鉴定受伤7人均为轻微伤),并向其中3人索要钱财,并当场劫得100元。 同日早上5时许,朱丹平又接连劫持三辆汽车,在驾车逃跑过程中,酿成车祸,后造成532路公交车整修损失计3460元。 昨日,涉嫌劫持汽车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朱丹平在口区法院受审。据悉,此案是武汉市首例劫持汽车案件。 一开始就“打太极” 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44岁的朱丹平一直在“打太极”。 在庭审中,他回答得最多的是“不知道,不记得”。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朱丹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穿着一套深灰色西服的朱将手交叉握于胸前,抬头望了望审判长后回答“我记不清楚当时的情形”。 当审判长问他是否认罪,朱丹平反应得很快:“我当时发病了,现在不记得当时的情形,怎么知道是犯罪。” 但是朱丹平对一些他认为“无关痛痒”的问题,倒也爽快地“承认”,比如公诉人问: “去年9月13日前,你住在什么地方?” 他抬了抬眼皮:“住在汉阳。” “9月12日晚,你在什么地方消夜?” “在我住的怡庄里消夜的,喝了酒。” “你喝了酒后,谁把你送回家的?” “我的两个朋友送我回家。” “你在回家途中,发生什么事没有?” “没有发生什么。” 自称有“精神病” 在朱丹平轻快作答后,公诉人突然语锋一转:“你回家之后,又到什么地方去了?” 朱丹平稍微愣了一下,然后眼睛望着地下:“我不记得了,我发病了。” 此后,他一路将“太极”进行到底。 公诉人问:“2003年9月13日,你到哪里去了?” 朱:“我当时是懵的,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公诉人:“你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对你作了笔录没有?” 朱:“不记得有没有作笔录。” 公诉人:“你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是否有什么回答?” 朱:“不记得,我什么也不记得。” 公诉人:“2003年9月13日那天的事,你记得多少?” 朱:“不记得了。” 公诉人:“2003年9月13日,你驾过车没有?” 朱:“驾过,我自己不记得,是听公安机关讲的。”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所讲的,与证人的证言都相符,你作何解释。” 朱:“我不知道。” …… 在接受审判长、公诉人、辩护律师讯问时,朱丹平只对一件事情特别有印象,那就是“他有神精病”,在回答辩护律师“你案发前,有无精神病史时”,朱丹平几乎是脱口而出:“有!” “酒后心烦连砍七人” 虽然在庭审中,朱丹平经常“一问三不知”,而且也全然“忘记”了他于去年9月13日凌晨连砍7人的事实,但是他自己在公安机关曾作过的笔录以及7名被害者均证实,他曾经疯狂地将砍刀挥向无辜的路人,酿成了7人受伤的血案。 据公安机关笔录显示:2003年9月12日晚,朱丹平在口怡庄里附近喝酒至13日凌晨,由于喝酒喝过了头,在回家的路上一路走得摇摇晃晃的,快到家时,他与一对年轻男女发生了身体上的碰撞,然后他就跑着回家,在柜子最底下一个抽屉里拿出2把刀,然后出了家门,举着刀就直追撞自己的那对男女。 朱丹平被抓后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称“具体原因,我喝多了,记不太清楚,我觉得应该是我当时喝了酒的,回家的路上,可能撞了他们,被他们打了或骂了,我心里烦,气不过才回家拿的刀。” 见朱丹平举着刀疯狂地在后追赶,那对年轻男女吓得夺路而逃,朱追了好一阵也没撵上,他经过一个在街上扫地的老人身旁,“因为喝了酒,追不上那一男一女,我就把那老头砍了,具体砍了几下,我记不得。” 然后,他继续向大马路方向追那对男女,跑到利济路口时,看到一个女人,顺手就砍了她一下,“当时,那女的骑着自行车,看见我拿着刀,也吓得跌了下来,我顺手砍了她一下……” 就这样,在追赶碰撞自己的那对男女时,朱一路向路过的无辜市民挥刀。在经过早点摊时,他又举着刀威胁了三家早点摊的老板。 挥舞双刀抢钱财 在一家早点摊前,朱挥舞着双刀要店老板拿出所有的现金,抢走店老板100元现金后逃跑。 朱的恶行激起大家的公愤。有人报警后,朱吓得摔倒在地上,他爬起来后,又举刀向身边的一个“扁担”刺了几刀。 然而,连砍了7个人后,朱丹平仍旧没有停下自己疯狂的行为。 当公诉人向朱出示了两把刀的照片,宣读了7名受害者的证言后,朱才低下头承认“刀是我的”。 当法官再问他:“9月13日,你是否持刀砍过人?”朱此时终于恢复记忆,“我是砍了人的,但我不记得砍了几个人了。”此前一直不记得事的朱这时“记起来”———“我没有抢,我本来就没抢,我持刀砍了人,但没有抢劫。” “你被抓时,身上的钱是哪里来的?”法官又问。 “那是我前一天卖电视卖得的250元钱,就是12号那天卖的电视,我的钱都没怎么用。”在急于辩解自己没抢钱时,朱显得格外清醒。 接连抢劫三辆车 在检方指控其涉嫌连劫三台车辆时,留着平头的朱丹平再一次陷入“失忆状态”。 当检察官打乱问话规律后,朱丹平很快前言不搭后语,先是“什么都不记得”,后又一口咬定“没有劫532公汽,只是上了公汽”,后来又连“自己怎么上的车”也不记得了。 赵某是的士司机,去年9月13日凌晨,就在朱疯狂伤人的时候,他将车停在离凶案现场不远处的一家宾馆门口候客。 公诉人当庭宣读赵某证言时,旁听席上的市民再一次领教了眼前这个个子不高、面相也不凶恶的中年男子是如何的疯狂。“当日凌晨5时,我正在候客,就见一个男的拿着二把刀,挟持着一个女的,要来打的,而且还要和那个女的都坐在副驾驶上,我认识那个女的,是这宾馆附近的洗车工,我说两个人不能都坐一排,那个男的就拿刀威胁我。” “他们上了车后,那个男的就拿刀让我将电话给他,最后还将我的电话抢去了。”在听公诉人宣读被害人证言时,朱面无表情,眼神空洞。 在随后接受讯问时,朱又以“作案时精神病发”为由,对当天的事情“不记得了”,而且面对7名受害者的证言,他曾低头承认过“刀子是我的”,但这一次,他又“不知道刀子是谁的”。 当公诉人问了一些其他问题后,又突然问他:“有没有找赵某要过手机?” “记性差”的朱回答:“我只是找他借手机。”他还一副肯定的表情,“电话也没有递到我手上来,而是由我挟持的那个女的拿着,由她帮我打的电话。” 丧心病狂砍伤亲子 很快,庭审中的朱“又不知道自己打的是去哪”。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当他将司机和洗车工挟持到自己家中后,竟然当着二人的面捅了自己年仅二个月大的儿子一刀,一片混乱中,被挟持者慌忙逃走。至于朱为什么对儿子下毒手,至今仍是一个谜。 在庭审中,朱始终称自己没有“劫过532路公汽,只是上过这辆车”。公诉机关宣读了当班司机张某的证言:“当天清晨6时10分,我拿了路单准备上路,一个手持两把刀的男子,将我从车下赶下,然后他就开着车跑了。”朱一直在晃头,他“只知道自己上了公汽,开了车”,但“不晓得为什么要上公汽”,也“不记得随身带了刀”,更“不记得发生了车祸”。说到最后,朱自己都笑了起来。 但是,面包车车主胡某至今都记忆犹新:“当天上午,我开车带生意伙伴到汉阳区煤球厂附近时,看到前面两车相撞发生车祸,我就带着刹,看看是什么回事,只见532路公汽上下来一个拿刀的男子,他径直走到我的面前,要我下车,我对他说,他要到哪,我送他去,他将刀往我车上一放,大声嚷着让我下车,我只好下来了。他上车后,将我的4个生意伙伴也赶下来,然后就开车跑了。”事后,胡某才知道,对方将他的车开到江汉一桥引桥处撞上了花坛,然后弃车逃走。 庭审焦点:他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朱丹平有没有精神病成为昨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 在庭审中,朱丹平在回答几次“不知道”后,总会加以解释“我当时精神病发了,我不记得了”。 那么朱丹平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呢? 昨日,公诉方出具了一份由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办公室于2003年12月12日所作的《精神医学鉴定书》: 被鉴定人朱丹平在家中排行老五,适龄上学,上学时很顽皮,小学五年级后就没有读书,19岁被内招到工厂做缝纫工。朱小时脾气很倔强,较聪明,十几岁时一次父亲批评他,朱不服自行跳入江中。 20岁(即1980年)时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后因脱逃罪、伤害罪加刑至10年。1990年刑满释放后一个人独居口区怡庆里2号,平时曾帮其兄照看店铺,曾自己摆地摊,卖围巾等。1999年左手伤残后再未做任何事,日常生活费均由其母、兄、姐资助,与人很少来往,也没有特别好的朋友。2000年认识现在的妻子徐某。1999年朱买烟时与他人发生矛盾,朱被砍伤左手,当时曾做过伤残鉴定为五级,要求赔偿6万。对方2003年被抓,朱通过法院一直在调解此事,2003年5月法院调解时称朱左手伤残为七级,由对方赔偿3万元,朱不服,即于8月12日上诉。此后朱“心情一直欠佳”,不时称“五级变七级,我不想活了,我想杀几个人”。他曾威胁办案法医:“3万元不要了,给你们做后事吧!” 9月12日,法院对此事尚在调查之中,朱称心烦遂一人在外游荡,看别人斗地主至9月13日凌晨1时许。2时左右,朱与一“麻木”司机及一街坊一起消夜,三人共喝了一瓶酒,三人分手后朱接连作案。 经精神检查,朱意识清醒,定向力完整,接触不合作,自称有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朱作案时无精神病,系完全责任能力人。 请来街坊出庭作证 对于公诉方出具的鉴定,朱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做过精神病鉴定”,他在庭审中说“去年12月12日,我在派出所”。 朱丹平还请来他的街坊出庭作证。这名证人和朱“从小玩到大”,站在法庭上,证人明显比朱拘谨得多,左手一直半举着,在庭上几乎没有换过什么站姿。 他说自己和朱曾是牢友,小时候看朱还好,估计朱得病是在服刑时,而且朱在监狱里曾经发过病,一发起病来就“瞎搞”,后来还在监狱住院接受过治疗,医生说,他的脑子出了问题。 朱丹平也说,记得出院时,医生曾给过他一个出院证明,但现在找不到那张证明了。 链接: 接连劫持的士、公汽、面包车的系列劫车案一直备受媒体关注。据悉,劫持汽车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项新罪名,此案是武汉市首例劫持汽车案。 昨日,口区法院副院长、此案审判长彭文华介绍,劫持营运或者使用中的汽车,往往会给交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过去,旧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单纯劫持汽车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大多数是根据行为人在劫持汽车中又构成其他罪名时,才依据其他罪名予以处罚。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劫持汽车这一罪名,对打击这类严重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犯劫持汽车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案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