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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警殉职案今日开庭:新道路法是否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2:53 城市快报


艾传伟今日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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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高立红 见习记者张昭

  备受关注的“交警张凤海因公殉职案”今天开庭,导致张凤海因公殉职的被告人艾传伟将在市一中院出庭受审。昨天下午,艾传伟的辩护律师潘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艾传伟一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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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涉嫌故意杀人

  据公诉书记载,被告人艾传伟,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6712250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司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卧里屯大化宿舍鸳鸯楼312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新地街水果巷1号)。今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4月19日经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20日由公安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5组证据

  公诉机关用5组证据证明艾传伟犯有故意杀人罪: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信息表等;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尸体检验报告、DNA检验鉴定书等;

  5、被告人艾传伟的供述

  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传伟目无国法,明知其驾驶的货车脚踏板上站有纠正违章的交警,此时行车可能会对车外的交警造成生命危险,为逃避处罚,仍快速行驶,致交警张凤海被碾轧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专访

  昨天下午,艾传伟的辩护律师、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潘主任告诉记者,本案发生不久,艾传伟的家属即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寻求辩护。该所非常重视,当即组成包括潘强和长于刑事辩护的王雪莉律师等在内的律师团,担纲为艾传伟提供辩护。截至昨天,该所律师已4次开会研究本案案情,两次会见艾传伟,最近的一次就在开庭前三天。昨天上午,该所律师还冒雨去了静海的案发现场,仔细勘查,以确保开庭时心中有数。就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当时,潘强等人仍在就艾传伟一案进行研究。

  对于本案的辩护意见,潘主任称,目前可以肯定的是艾传伟确实犯了罪,但是,律师在阅卷、会见及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存有诸多疑点,开庭时,律师会就这些疑点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对艾传伟给予客观公正的判决。

  此案案发后,人们对本案究竟应适用哪种法律议论纷纷,有的说应适用刑法,有的说应适用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的称应适用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对于这一问题,潘律师做出明确回答,他说,该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理由是艾传伟已经犯了罪,就应适用刑法对他定罪量刑,关键是罪责轻重的问题。另外,据潘律师称,至今未收到被害人家属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索赔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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