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扮“吧托”体验酒吧“宰”网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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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31日06:10 新京报 | |||||||||
在酒吧入座后,“网友”将酒水单从头到尾看了又看,最后为自己选定了一杯价格最便宜的冰红茶,25元。记者狠了狠心,点了一杯35元的皇家咖啡和一盘66元小果盘。期间,服务员曾提示记者,可以点酒类,但该网友表示自己不喝酒。 最后网友埋单时,酒吧的范主管给记者发来一条短信,让再加一杯50元的“金汤力”,但记者不忍照做。
随后不久,记者又约见了第二位“网友”,对方是开着车来的。过了一段时间,记者结束和第二个“网友”的聊天回到酒吧后,范主管走过来说道:“其实你完全可以点一瓶红酒的,他看上去比较有钱。” 大概10分钟后,范主管结算当日工资时说:“还不错,第一天营业额305块,今晚你就挣到了61块钱,在这签个字吧。”掏出一张工资结算单让记者签名,并发了61元的工资。 “感觉还不错吧,以后熟练的话一晚上肯定不止这个数。”临出门时,范主管说。 次日,记者向酒吧提出辞职。后来得知,空缺很快被新来的人补上了。 5月28日晚,记者来到三里屯酒吧街,前来泡吧的人络绎不绝。据三里屯一酒吧的工作人员说,以前冷清的时候,是有这类的吧托。但现在大多酒吧因生意渐渐兴隆,已用不着“吧托”了。 “我们这一行不能算骗” 做了两年“吧托”的小刘说,很多高校附近“落单”酒吧都用这种方法 “吧托”自述 本报讯 对于“吧托”一事,与记者一同前去应聘兼职服务专员的某高校大四学生小丽(化名)表示,她们这一行不算欺骗,就是大家一块找个地方聊聊。在别的地方也要消费,只不过是自己熟悉这家酒吧,就近而已。 两年前就做起“吧托”的小刘,现在中关村一家电脑公司工作,每月有近3000元的收入。小刘说:“我原来在北京一高校附近的酒吧干,很多高校附近这种‘落单’的酒吧都用这种方法,这不能算骗。”她透露,自己干“吧托”挣得最多的一次,一个月挣了6000多元。 小刘还以“过来人”的身份打消其他应聘者的顾虑:“这种形式最多维持3个月,就要改成会员的形式。等于我们都成了酒吧的会员,把我们的网友也发展进来,以后大家都可以自由来享受优惠消费了。” 最后,小刘说,“我以前做过的酒吧也是这种模式,老实说这里比那边还要好。我们以后可以改成会员制,这个可以3个月以后实行。比如我们带网友来消费了,达到多少钱后就发一张会员卡或者叫贵宾卡也行。 下次来的话就有点优惠,这样来的人就多些,有回头客。” 律师观点 “吧托”是一种欺诈行为 王东红律师称此举虽不犯罪但违法,主要是很难搜集证据 本报讯 针对“吧托”,北京兴航律师事务所的王东红律师表示,酒吧雇用“托儿”带人到店里消费,“吧托”从中抽取酒水提成,这种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而且酒吧里使用两份不同价格的酒水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主要责任人是酒吧,但“吧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王东红律师说,由于其(“吧托”)程度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且很难搜集证据证明“吧托”和酒吧之间有直接联系,所以在法律上较难认证。 王律师建议,消费者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消协调解。 京泰律师事务所的杨斌主任补充说,“吧托”的证据确实较难搜集,但可通过在不同的时间,对同一“吧托”工作时进行重复录像取证,把相关证据送交工商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工商说法 若无证据很难查处 工商部门称,酒吧雇用“吧托”拉客源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报讯 记者就“吧托”一事咨询工商部门时,工商投诉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工商部门对固定商户才有约束力,像这种个体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酒吧有雇用关系,工商部门就没有权利查处。 海淀工商分局办公室的有关人士介绍,酒吧雇用“吧托”拉客源,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可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她表示,“吧托”和以往的“婚托”是同样性质的,但工商部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面临着难以取证的问题,“很难找到直接的证据证明‘吧托’和酒吧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因此没法查处。” “吧托”手册 1.每天上班时间为18:00-凌晨2:00,不准迟到,可酌情“早退”。 2.“服务专员”发展一名新专员,可得100元奖金。 3.“服务专员”不能同“网友”到其他地方消费,也就是不能在工作时间离开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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