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深夜杀人 原拘留所所长被立案侦查(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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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1:02 新文化报 | |||||||||
邹淑玲:董万成当时可以自由出入拘留所大门 服刑犯深夜杀人,受害人邹淑玲起诉公安局失职;法院裁定公安局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起诉不予受理原拘留所所长被立案侦查。 新闻回放 一名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的犯人董万成,被调到白城市公安局拘留所服役(当时白城市
服刑犯深夜抢劫杀人 昨日,邹淑玲向记者讲述了两年前那个令她终身难忘的夜晚。邹淑玲和丈夫隋广胜在白城市公安局拘留所附近开了个小卖店,拘留所里的一些人成了店里的常客,董万成就是其中之一。2002年3月20日晚,夫妻二人早早睡下了,大约23时左右,外面有人敲门,隋广胜问:“谁呀?”应答的正是董万成,他表示要买烟和啤酒。极不情愿的隋广胜打开了门,这时邹淑玲听到丈夫“妈呀”一声,起身一看,丈夫的脖子向外冒着血,并慢慢地倒了下去。邹淑玲不顾一切地扑向丈夫,丧心病狂的董万成乘机用刀连刺她腹部、胳膊数刀。邹淑玲意识到董可能要杀人灭口,于是强忍剧痛躺在地上装死。董怕她没死还用尖刀在她的左手腕上狠挑了几刀,并用手试她的鼻息。董在确认二人已死后,开始乱翻东西,抢劫财物。邹淑玲乘着黑暗慢慢爬出房门,艰难地来到离家不远的加油站用力高呼救命,见事不妙的董万成慌忙逃出食杂店翻墙逃回拘留所。邹淑玲当晚被送到白城市第二医院抢救,最后胸腹被扎9刀的她活了下来,但住了近半年的院。邹淑玲还告诉记者,董万成曾3次到她家小卖店偷盗,其家共失窃1.3万元现金和几条烟,法院判处董万成死刑的判决书上载明,他对3次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受害女告公安局失职 邹淑玲在住院期间,以公安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限制董万成自由为由,起诉了白城市公安局,要求白城市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邹淑玲对记者说,近些年她始终没能讨到一个说法。2002年9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邹淑玲的损伤和其丈夫被杀害,是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董万成的犯罪行为所致,其经济损失已在刑事被告人董万成一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白城市公安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邹淑玲的起诉不予受理。对此判决不服的邹淑玲于2003年上诉。2003年10月20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为一审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此期间,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董万成死刑,并赔偿邹淑玲经济损失。但邹淑玲告诉记者目前为止她根本没有得到赔付。 原拘留所所长已被立案侦查 昨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的李科长向记者介绍说,案发后,监所科和法纪科负责对此案进行侦查,经一段时间工作后认为,原拘留所所长王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起诉到公诉科,目前公诉科正在等待公安部门对受害者的调解,公诉科将根据调解结果决定是否起诉王某。而当初拘留所将判处徒刑和拘役或拘留的犯人合关在一起违反了《监狱法》和《劳改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犯人被判处徒刑后,残刑一年以下的可留在看守所改造;被判处一年拘役或被处行政拘留的,可留在拘留所,但这里不包括暴力犯罪的人。董万成所犯的是强奸罪,为暴力犯罪,这样的罪犯残刑一年连看守所都不能留,拘役所就更不行了。 拘留所外还有服刑人员在地里干活 记者来到白城市公安局拘留所,但没有见到现任的申所长。拘留所的张政委接待了记者,他表示自己到所里工作时间不长,对此事不是很了解,只是知道董万成当时在拘留所里负责烧锅炉,出事那天他应该是自己脱管跑出去的。记者问起拘留所的监管问题时,张政委说以前的管理状况他不清楚,但现在所里管理非常严格。临走时记者在拘留所大门外见到了正在地里干活的服刑人员,张政委解释说这些是短期的拘留人员,拘留时间都很短,绝不会私自逃走的。本报记者于刚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