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次宣判男性卖淫案 两男“老鸨”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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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3:38 信息时报 | |||||||||
被告人刘先志昨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判庭上接受一审审判。 朱元斌 摄 被告人周德明昨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判庭上接受一审审判。 朱元斌 摄 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高原) 昨天,越秀区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的两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先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广东首次宣判此类案例,此前南京长春等地曾判过相关案例。 案件情节 “男之梦”酒吧是男性卖淫场所
刘先志,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年42岁,200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逮捕。据了解,去年7月间,刘先志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北路一民居内共同设立了名为“男之梦”的酒吧,面向男性服务,对外派发印有裸露男性上身图样,记载“空调、茶座、包房,24小时营业”字样,并附有他和江波联系方式的宣传卡片,同时购置了床铺、淫秽影碟等性用具,招募多名男青年为前往光顾的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 据刘先志交代,每次有“生意”上门时,先由男客人到酒吧挑选,选中后经他和江波同意就可以了,每次交易后从客人交纳的性服务费中提取每次30元作为营业收入。同年7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将被告人刘先志与在该处提供服务的男青年悉数抓获。 周德明,广州人,现年42岁,1996年9月因侵占罪被深圳南山法院判刑8年,随后减刑出狱。法院查明:去年6月,周德明通过中介公司承租广州市海珠中路一间民房,先后安置10多名男青年在此住宿,收取每人每周60元的伙食费,并限制其活动自由。同时安排这些男青年外出在某酒店房间内向男性顾客提供性服务,按次收取费用。同年9月5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在内的18人抓获归案。 罪犯诡辩 组织卖淫竟说只是道德问题 昨天,刘先志和周德明依次被带进法庭宣判,对于判决结果,两人均表示不服要提出上诉。其中,表面看起来很老实的刘先志似是没想到会被判这么重。据悉,他在庭审时说,曾对酒吧有投资,并安排服务,但他没有组织、介绍卖淫,也没有提供性用品,客人与男服务员双方是自愿的,只是道德问题,按理说只是违反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但他的这些狡辩没有被法院采纳。 因此在昨天的宣判时,刘先志听到自己被判刑5年时,软弱无力地说自己是无辜的,他并不是老板,他所在的酒吧有一份客人的记录表,上面有联系电话,法院可以找那些客人查明他究竟是否组织者;而周德明则简单表示判决不是“事实”,要上诉。 法官说法 组织卖淫不论男女均是犯罪 据了解,组织男性向男同性卖淫案在我国属于新型案例,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而此前,人们都习惯了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是专指女性向男性进行性交易,因此在去年和今年初,南京、长春等地接连审理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案时曾引起极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都在于如何适用法律依据,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等。 对此,经办此案的越秀区法院李法官认为,在1992年,全国人大曾经颁布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卖淫,包括组织男性和女性;而根据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卖淫”在内涵上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等淫乱活动的行为;就其外延论,则包括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结、结识、讲价、支付、性交等行为。 而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