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次对组织同性恋者卖淫案进行判决(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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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1: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被告人刘先志在法庭上要求上诉。新华社发 本报讯 (记者 王俊 通讯员 越法宣) 昨天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两宗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5年、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这是广东省首次对组织同性卖淫案进行判决。判决之后,刘先志表示,他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应被判刑。对此,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
开鸭吧公开宣传提供性服务 刘先志今年42岁,自称来自四川省彭州市。去年7月间,他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海珠北路215号3楼一民居内开设了一家名为“男之梦”的酒吧,不仅购置了床铺、淫秽光碟等用具,还招收了阿猛、阿顺六名男青年当“服务员”,为客人提供包括性服务在内的各种陪侍服务。为了广开客源,他对外派发印有裸露男性上身图样、写有“空调、茶座、包房,24小时营业”等字样的宣传卡片,在上面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阿猛指证说,在酒吧工作没有工资,以小费作收入来源。每次提供陪侍服务,小费最少100元,其中刘先志要收取30元。阿顺则指证说,“男之梦”开业几天来的客人大多是刘先志的朋友,他在刘先志的安排下接待了两名客人。7月19日~23日,刘先志先后安排阿猛等人向五名男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抽取小费100多元。7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直捣“男之梦”,将刘先志及一干男服务员抓获。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刘先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诱骗控制多名青年接客牟利 周德明则出生在广州,大专文化,今年42岁。去年6月,他通过中介公司承租了海珠中路福地巷56号402房,然后容留了多名男青年从事性交易。其中的一名男青年阿超指证说,周德明向他们规定,住在这里的人不能随便外出,如要外出得向周德明请假,每周要交住宿费60元,每次卖淫所得300元以内的要上交30~50元的提成。 据了解,周德明一边利用已控制的男青年从事性交易,一边不断扩充队伍,以介绍工作为名骗来多名男青年,愿意留下来的就得接受他的控制。去年9月1日~4日期间,他先后5次安排阿超等人或是去酒店、或是在402房接客,共收取了100多元的提成费。9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经侦查后直扑402房,抓获包括周德明在内的涉案人员18人。 1996年9月,周德明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8月刑满释放。依据相关法律,周德明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周德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合议庭多次讨论才下判决 负责审理周德明案的越秀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剑涛说,判决这两宗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案在广东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先例,在全国范围内也很罕见,“正因为如此,合议庭经过多次讨论才下判决。” 李剑涛表示,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有关规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就应该当作卖淫嫖娼来依法处理。尽管这条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它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所以,男性向男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也是卖淫”。 刑法中“他人”包括男性 据了解,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对向男同性恋者卖淫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昨天,两宗案件一审宣判之后,两名被告表示要上诉。 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爱斌指出,组织同性向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还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比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危害更大”;第二,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359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其中的‘他人’没有明确限于女性,所以组织男性卖淫也应该在刑法的涵盖范围之内。对比旧刑法曾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新刑法中则取消了‘女性’这一特定限制,将罪名改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新闻链接 南京同性卖淫案曾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在一家名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有人从事同性卖淫。2003年9月,南京秦淮警方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李宁等人。然而,检察机关最后认定李宁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并将其释放。 此案惊动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认为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应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告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