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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租子女随乞丐行乞每年可赚6000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48 南方都市报


少年不识愁滋味。被解救的7名卖唱儿童面对执法人员有说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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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名乞儿获深圳警方解救,据疑犯交代每人包租价格每年至少6000元

  本报讯 (记者朱倩 通讯员李灿峰) 未成年儿童被同村的“大伯”以每年6000元到9000元的价格,从他们父母那里“租借”出来,被带到深圳街头卖唱乞讨。昨日,深圳警方打掉一个操纵、强迫未成年人卖唱、乞讨的团伙,抓获徐某某、曹某某等4名涉案人员,7名12岁到15岁的卖唱儿童获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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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乞儿:被父母租给同村“大伯”

  今年2月份以来,不少儿童奔走在深圳数条食街,他们以卖唱来博取食客赏钱。深圳警方经跟踪调查之后,昨天在大鹏镇水头食街解救出7名卖唱儿童,并将操纵他们的徐某某、曹某某等4名涉案人员抓获。

  昨天,记者见到了被安置在龙岗救助管理站的小聂,他年仅12岁,是7名卖唱儿童中年龄最小的,另外6个同伴都是他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的老乡。据小聂称,今年2月,刚刚小学毕业的他被父亲以租借的名义,交给同村的“大伯”,然后便被带到深圳卖唱。

  疑犯:租价每年6000元以上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小聂所说的“大伯”即是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7名卖唱少年中,其中一名15岁的女孩是他和曹某某的亲生女儿外,其他6人都是从贫困家庭“租借”来的。“徐某某与他们的父母有口头协议,其中5名儿童的包租价格为每年6000元到9000元不等,另有1名儿童则以乞讨卖唱所得的40%作为租金。”

  律师:“租借协议”无法律效力

  专案组民警下一步还将前往卖唱少年的家乡调查取证。负责侦办此案的龙岗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刘桃秀表示,如果所谓的“租借协议”确有其事,想追究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拐骗儿童”的刑事责任就有一定难度。

  记者随后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陈立航律师。他认为,“租借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人,本身不能作为商品来买卖”。

  通讯员 李灿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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