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设局抓强奸犯令受害人再次受辱责任谁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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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09:29 北京青年报 | |||||||||
事发地点--受害人的家 受害人陈述 为抓嫌疑犯设计二次强奸,警方让受害人再次受辱引发争议 -新闻背景 据7月16日《今日说法》报道2003年6月4日晚上,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案件。就在那天晚上,当村民张女士熟睡之际,一个蒙面男子闯进了她的家欲行
遭受了奇耻大辱之后,张女士去当地的杨叶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的领导估计,大胆歹徒第三天可能还会再来,于是决定6月6日晚上实施守候抓捕。不过在抓捕方案当中,有一个细节让受害人很尴尬。警方说,要等到犯罪嫌疑人泄精之后,再让张女士喊出声音,然后他们才能进去抓捕。但是参与当晚抓捕的派出所所长并没有说清为什么会设计这样的方案。为了能尽快抓住那名男子,张女士只好冒着再被强奸一次的痛苦配合警方。 这天深夜,民警们果然来了,大家在11点时悄悄布控。受害人介绍,当时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等四位民警就在客厅的沙发处埋伏,她还是在里间跟二女儿和小儿子睡在大床上,14岁的大女儿睡在小床上。 大约在午夜过后,色胆包天的蒙面歹徒居然如期而至了。受害者说他进屋后先将灯泡摘下,手上又操起了尖刀。这一次受害者是遵循派出所的指令,没有反抗。当时四位民警静悄悄地埋伏着没发出一点声音,也没有作出任何举动。直到张女士按照事先约好的暗号发出咳嗽声,叶所长才冲了出来。可是这已经惊动了歹徒,他趁黑迅速地从后门跑掉了。事后,警方对这次抓捕失败的解释是,刚开始他们没有听到歹徒进门的声音,而当他们听到张女士发出的声响冲出来时,歹徒已经受惊逃跑了。 案发后,派出所在镇上排出了许多重点对象,抽取了他们的血样,与被害人身体上取到的精液残迹一起送到具备完善DNA鉴定技术的黄冈市公安局。一个月后,鉴定出来了,同村的一个叫李端庆的人,他的血液与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液残迹DNA一致。据此,李端庆被捕,强奸案告破。 但据村民们反映,李端庆家族有遗传病史,他本人体质很弱,性格内向,并且腿脚有一些跛,说他作案逃跑,实在是冤。不仅这些,就连被害人的丈夫也不相信案子是李端庆犯的。 李端庆的律师分析案件,发现这个案子的确疑点多多,关键的一点是,律师发现当初的采血程序很不严谨。村里的医生采血之后,并没有进行严格封存,存在血样搞混甚至被人调包的可能。去年11月,李端庆的案子在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开庭了,李端庆当庭否认对自己犯强奸罪的指控,并且提出要求重新进行DNA鉴定。 令人瞠目结舌的结果出来了。用法医重新为李端庆抽取的血样,湖北省高院的鉴定结论是犯罪现场的可疑斑痕非李端庆所留。最终,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彻底排除了李端庆的作案嫌疑。 在李端庆被释放后不久,鄂城区公安分局的领导专程去李端庆家上门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李家两万元人民币。至此,李端庆的冤案了结。但是一年前强奸案的侦破又回到了起点。杨叶镇派出所对于最终侦破一年前的强奸案态度是乐观的,他们认为许多案件是在十几年之后才有了新的证据和新的线索。但是,受害人张女士也要再等上十年吗? -议题一:派出所民警采取的抓捕方案是否妥当? 主持人:据报道,为了抓捕一起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杨叶镇派出所民警作出了一项令被害人尴尬的抓捕方案,即利用被害人作为诱饵。我们应如何看待这种抓捕方案?是否存在着引诱犯罪之嫌?这种方案妥当吗? 邱岳:使用诱饵是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常用的方法,不存在引诱犯罪,是一种蹲坑守候的方法。但在抓捕过程中作为诱饵的人一般都是警察,即使是受害人作诱饵也是为了方便抓捕,并且在抓捕的过程中重点要保护好受害人的安全。而杨叶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采取的抓捕方案是让受害人再次遭受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陈刑天:我认为该民警对强奸案件所采取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侦查的总任务必须落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处。该民警对强奸案件的侦查途径不了解,对具体的张女士被害案件又不具体分析,甚至对入室强奸案件的室内现场未进行实地勘验。在取证措施方面,该民警甚至错误地认为只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斑等物证才算是“证据确凿”。可见,该民警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是不了解的。 洪道德:首先,持刀强奸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应由鄂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其次,抓捕方案应经过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再次,抓捕工作以及整个侦查活动应由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主导进行。此外,制定侦查方案应当安全、周密、有效。因此该方案严重违法。 王秀梅:从严格意义上说,本案不存在“引诱犯罪”的问题,但派出所采取的抓捕方案严重不妥。首先,张女士是在“事后”就去当地报了案,如民警立即对犯罪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对张女士进行医学检查,完全有可能获得需要进行DNA检验的证据,而无须通过第二次张女士被强奸再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其次,DNA证据的检验与保存方面技术性要求非常严格,防止DNA在采集、鉴别和保存过程受到污染成为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使检验结果准确,但由于保存上的失误,都将最终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最后,即便存在缺乏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必须实施该“抓捕方案”,派出所也应在充分做好对被害人保护的情况下实施该方案。派出所的抓捕方案完全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接近被害人时就实施抓捕行动,并通过被害人的指认及审讯技巧获得侦查案件所需要的证据,甚至可以使用被害人的替身,抓捕犯罪嫌疑人。 时延安: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设计一定的“圈套”,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当然,设计这种抓捕方案必须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合法进行,其次不能损害公众或者合法的个人利益,第三不能引诱他人犯罪。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派出所为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了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这显然是一种极为错误的侦查方式,必须予以纠正。 -议题二: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该追究谁的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一次遭到了侵害。这一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侦查机关对此是否应负相应的责任? 陈刑天: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是该民警或该派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对此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上看,张女士的情形既不属行政赔偿范围,也不属刑事赔偿范围。但换个角度讲,我个人认为,该民警有渎职行为。 王秀梅: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的责任问题应当从两个层面分析: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应按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公安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从派出所的“抓捕方案”,不仅没有从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出发,反而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侵犯,无论派出所的辩解多么充分,都无法推卸其未能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法定职责的责任,并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邱岳: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而是方案的一部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洪道德:首先应该追究杨叶镇派出所领导的责任。因为他们制定了一个相当荒唐的抓捕方案,竟然把被害人置于完全可能第二次受害的境地。其次,如果领导仅仅是让被害人充当诱饵,那么还应当追究参与讨论抓捕工作的民警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尽到保护冒着极大风险配合抓捕行动的被害人的职责。最后,也应当追究区公安分局甚至市公安分局领导的责任。下级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如此之淡薄,组织工作如此之松散,战斗力如此之低下,难道上级领导不该承担教育无方、管理无能的责任吗? -议题三:民警是否该对嫌疑人在眼皮底下逃脱负责? 主持人:本案的抓捕方案很像是钓鱼,但遗憾的是鱼吃了鱼饵,扯断了鱼线,溜之大吉。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刑天:我认为民警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逃脱承担法律责任。该民警对本案涉及的强奸案件的刑事侦查,从侦查谋略到侦查决策,从选取侦查途径到采取取证措施均有玩忽职守行为,且因该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张女士遭受第二次被强奸和李端庆冤案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该民警的行为特征符合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时延安:我认为民警应否负责,要看当时是否有渎职行为,或者说当时是否正当地履行抓捕任务;如果没有正当履行这一职责,那么要根据他违反职责的情况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邱岳:嫌疑人在4名民警的包围下逃脱,第一说明警察的抓捕方案是不严密的,为什么外围没有人埋伏?第二,说明警察的素质不高。警方对这次抓捕失败的解释是,刚开始没有听到歹徒进门的声音,而当他们听到张女士发出的声响冲出来时,歹徒已经受惊逃跑了。但是受害者说嫌疑人进屋后先将灯泡摘下,手上又操起了尖刀。这个过程中警察在干什么?进来人都不知道吗?因此民警应当对嫌疑人逃脱负渎职失职之责。 洪道德:让犯罪分子逃脱是由于没有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环境,警力配备不当,抓捕措施不力,民警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不论是何原因,民警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议题四:如何看待李端庆的冤案? 主持人:本案中,无辜的李端庆曾被当成犯罪嫌疑人并被逮捕。虽然李端庆已走出了看守所,但重获自由的他感受更多的是一种委屈和侮辱。我们应如何看待这起冤案? 陈刑天:首先,民警如果在犯罪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精斑等物证的过程中以及在摸底排队、调取血样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是不会出现李端庆冤案的。其次,因为该民警的玩忽职守,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从犯罪现场脱逃的严重后果,故该民警所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所以,该民警在主观上急于破案,从而放松了对侦查的严格规范性和严格科学性的要求。在客观行为上,该民警的行为致使用于鉴定的血样被搞混或调包,从而导致李端庆被逮捕。再次,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法律赋予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肩负着重大而神圣的法律使命。如果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不遵循严格的规范,不注重采取严格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那么刑事侦查的任务就不能实现。最后,李端庆的冤案得到“平反昭雪”,反映了我国法治文明的显著进步。 王秀梅:通过这个案件也反映了许多现实问题。前后数次DNA鉴定结论各不相同,这种失误是出于人为因素,还是检验本身。实践中这种错误除了人为的故意因素以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血样有误;二是技术原因,但技术偏差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本案确实存在误导案件侦破的人为因素,则是需要进一步深究的问题。既然第一次检验的精斑确系犯罪嫌疑人所留,就应据此查获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及保护公民的目的。 时延安:本案中,李端庆被无辜地追究刑事责任,其原因是侦查阶段取证过程中违法所致。取证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冤案发生,这是违反基本的法治精神的。由于李端庆被无辜剥夺自由,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邱岳:李端庆的冤案更说明警察的素质有待提高。案发后警察排出了许多重点对象,但把李端庆作为重点对象首先就不符合实际,因为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和现场的物证,已经完全可以排除李端庆的嫌疑。第二、DNA证据的出错说明,警察虽然重视DNA证据,但对如何调取DNA证据、如何保护证据、如何抽血鉴定等问题没有科学的、完整的程序规定。这也是导致李端庆冤案的重要原因。 -议题五:证据缺失,张女士的强奸案该如何解决? 主持人:本案中,在侦查阶段错过了抓捕罪犯的良机,也未能妥善保全部分证据,给案件的调查带来一些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的案件该如何解决? 王秀梅:我对侦破本案仍持较为乐观的态度。首先,犯罪现场遗留了他的衣物,衣物上很可能留有遗留的毛发、皮肤或者汗液,为进一步核实DNA检验结果提供了帮助。此外,进一步查找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灯泡和刀子,这两样物品上存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次,从犯罪嫌疑人接连三天都出现在被害人家中实施有恃无恐的强奸行为上分析,一是犯罪嫌疑人非常了解、熟悉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二是犯罪嫌疑人非常熟悉周边环境,甚至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不会离犯罪现场太远,否则不会接连三天都停留在这个地区,而没有被该镇人发现有陌生人出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女士的强奸案犯罪嫌疑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时延安:证据充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就不能认定相应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或者犯较重的罪,就应当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罪疑惟轻”的原则。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失,那么也是不能做有罪处理的。 洪道德:本案的侦查线索是相当丰富的,犯罪嫌疑人连续几天深夜入一室持刀强奸同一被害人,既说明很可能是本地人而不是流窜犯,又说明穷凶极恶,胆大妄为,但大脑简单,思维单一,更何况被害人还提供了作案人的一些体貌特征,此外还提取到了精斑、脚印等一些物证。 邱岳:警方应当对现有的证据重新分析、研究。对符合证据特征的重点对象重新排查,只要有耐心,工作细致严谨,破获此案也不是不可能的。 -议题六: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洪道德: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警察,既要有群众观念、法律意识,也要有证据知识、业务能力,还要有科技水平、体能条件。如果总是处在低层次低水准,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和社会的“守护神”。 陈刑天: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肩负着维护地方治安和刑事侦查的重大法律使命,是否能够依法律、依规范科学地行使职权,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稳定大局。因此,从制度上保障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及其成员能够依法律、依规范科学地行使职权是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如何制订相关制度并实施相关制度,是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和律师界都应予以关注并为之付出努力的重大议题。 王秀梅: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应一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二、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三、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急需提高。本案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次被强奸后,注意犯罪现场的保护,可能避免了派出所作出“抓捕方案”的决定;如果被害人能够坚持自我保护,第二次近似玩笑的强奸案也可能避免。四、暴露出我国执法人员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将打击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保护公民放在其次,因而出现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被害人第二次受到侮辱。五、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业务培训。 时延安:刑事诉讼活动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一旦某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乃至剥夺,因而近代以来为强化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许多国家都强调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因为一旦被错误追究,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这实际上就是个人权问题。就这个案子看,正是由于错误地取证,才导致错误地对一个无辜的人进行刑事追究。所以,保护人权,并不是抽象的。 邱岳:警察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应当提高,但更应当提高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警察在破案过程中重视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是正确的,但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证据体系,在破案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这样才能减少冤案的发生。 -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特别观点 - -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而是方案的一部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警察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应当提高,但更应当提高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警察在破案过程中重视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是正确的,但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证据体系,在破案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这样才能减少冤案的发生。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刑天北京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讲师 邱岳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 王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