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多处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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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19 现代金报 | |||||||||
取消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记者 岳德亮 金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提请会议审议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将有 多处修改,暂住人口在浙江的生活环境将变得愈加轻松。
办执照不需再出示暂住证 修改前:《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人员在暂 住地办理就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暂住人员颁发营业执照、进场交 易证(摊位证)时,应当核查《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修改后:《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说明:按照这些条款的规定,暂住证是作为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规定已经与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治安管理费不再收取 修改前: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务工、经商的,应当交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证件工 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的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修改后: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说明:以前,公安机关可以向暂住人员收取治安管理费。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规的实施,这一收费已经变得不合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