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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律师受权查负债人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0:08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生陶清清)昨天,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将一张“委托调查令”授予刘双舟律师。这是市高级法院针对“执行难”推出“委托调查制度”以后,法院发出的第一个委托调查令。拿到委托调查令的律师将代表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999年4月19日,国融华业经贸公司向北京市商业银行樱花支行贷款300万元。然而一年后,国融华业公司没能按承诺偿还债务,截至2001年9月,还欠本金286.7万,遂被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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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将国融和他的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国融还本金286.7万,担保方中经贸信息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两家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本案的执行法官于爱华介绍,该案在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先是国融公司人去楼空,贷款没了着落。而负有连带责任的中经贸公司也经营惨淡,公司办公楼里没有几个人,稍微值钱的就是桌上的几台破旧电脑。该案曾于2002年10月中断执行。

  市高级法院上周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商业银行的代理律师刘双舟向朝阳区法院提出了申请。谈起这几年的讨债经历,刘律师满腹感慨。他说,虽然法律在执行案件中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调查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和单位协助调查的义务。这使得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处处碰壁。有时律师发现了执行线索,可请来法官调查时,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了。“法官累、律师急、被执行人赖、申请执行人苦。‘法律白条’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而“委托调查令”恰恰解决了“法官有权没时间,律师有时间没权”的问题。

  朝阳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汪冬说,“委托调查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次探索、实践。它能大大提高办案的效率,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但他也指出,受委托律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超越调查范围;调查令只能在执行过程中使用;在调查中,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保密。

  链接:

  为解决执行难,市高级法院上周推出“委托调查制度”,由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授权代理律师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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