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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将国旗当厕所门帘续:尚不构成侮辱国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4:2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民警将撕破的国旗取下(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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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周友明 实习生 周淼淼 徐海燕 记者 赵琰) 因为自家的厕所没有门帘,一名文盲妇女就把捡来的国旗一撕两半,挂在了厕所门口,被警方拘留。近日,发生在浦口区的这件事,引起广泛关注。记者昨天了解到,检方认为,其行为尚不构成侮辱国旗罪。

  据介绍,今年56岁的王某因为住房拆迁,被临时安置在浦口区某学院11幢102室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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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家和邻居家门口,各有一处靠路边的简易厕所,厕所还安装了木门。今年5月,王某和邻居家厕所的木门均被人偷走。每天,两家人上厕所,或者其他过路者在此如厕,都觉得十分尴尬。5月30日,王某在附近某幼儿园旁拾荒时,看到垃圾堆上有一面国旗。她将国旗捡了回去,一撕两半,分别当作门帘,挂在自己家和邻居家前面的简易厕所门口。次日,有人一个电话打到公安部门,举报王某“涉嫌侮辱国旗”。6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王某处以拘留。经过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侮辱国旗罪。目前,王某已被取保候审。

  浦口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杨建东指出,侮辱国旗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从客观要件来说,侮辱国旗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并且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从主观要件来讲,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具有故意。而在本案中,王某虽然知道这是一面国旗,但她主观上不具有侮辱、损坏国旗的故意,且把国旗当门帘的地方,是王某自家的简易厕所,并非公共场所,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侮辱国旗罪,只需加以教育、治安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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