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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 女毒贩被强行堕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17:44 南方周末
我国刑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女毒贩被强行堕胎

  禁毒大队要求康泰医院实施全身麻醉,强行“打掉马卫花的孩子”(本示意图中的“手术同意书”为王坚摄) 向春/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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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筠武

  “孩子”在母亲无知觉中没了

  “我好喜欢小孩儿。我想要那个孩子。”3月29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看守所里,涉嫌运输毒品的马卫花对她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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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孩子”的生命,仅仅存在了50天,甚至母亲马卫花自己,都不知道孩子是男是女。惟一可以证明孩子存在的,或许是甘肃省康泰医院的一张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上面写着:“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

  说“想要那个孩子”的时候,29岁的马卫花表情淡淡的。就在说出这句话之前,“脸色苍白,精神很差”的马卫花告诉律师,她刚做完人流手术,可能贫血,经常失眠,头晕。

  “她怀着孩子,被捕后又被强制堕胎,但她好像完全不清楚这件事的意义。”翁卫华律师回忆。

  今年1月25日,在乌鲁木齐打工的马卫花刚回兰州即被警方抓获。从她身上,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搜出了1606克海洛因。

  在城关公安分局审讯的时候,马卫花还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被捕48小时之后,马卫花被移送兰州市城关看守所。

  由于案件涉毒,看守所对马卫花进行例行尿检。尿检结果表明,马卫花没有吸毒,却呈妊娠弱阳性反应。医生告诉马卫花,“你怀孕了。”

  捕获,审讯,送交看守所拘押等候审理,这个本来顺理成章的环节,却被妊娠阳性反应卡住了。翁卫华律师说,按照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曾经的解释,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当即表示,怀孕的嫌犯,他们不收。

  预料之外的情况,没有难住城关分局禁毒大队的押送人员。城关看守所最多10分钟的车程之外,就是甘肃省康泰医院,原兰州市劳改医院。

  2月18日,禁毒大队的押送人员把马卫花拉到了康泰医院,要“打掉马卫花的孩子”。下午4时,康泰医院与城关分局禁毒大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第二天早上9时,在康泰医院二楼产科手术室内,医生对马卫花进行了全身麻醉,随后给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马卫花做了人流。

  人流后,看守所接纳了马卫花。

  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怀孕50天的流产手术无需全身麻醉。手术同意书上的一句话,透露了“全麻”背后的原因:“因患者不合做(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

  在手术同意书的末尾,“患者签字”一栏空白,“委托人签字”一栏写着: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李俊义。“拟参加手术人员”则为冯小玲、王沛丽。

  李俊义是城关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队长,也就是“要求强制执行”的“城关分局队长”。在禁毒大队办公室,本报记者见到了李俊义。李队长正和一位同事聊天,他对表明来意的记者说,我敬佩你们探索事实的精神,但是我不会告诉你任何情况。

  从城关分局办公室马主任那里,本报记者听到了类似的回答。马主任礼貌而坚决地拒绝对记者手里的材料进行鉴别。在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郑处长告诉记者,兰州市公安系统内部已经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这个事儿是跑不了”。

  康泰医院参与手术的医生冯小玲,只对记者重复一句话,“这是组织上作的决定,不关我的事,你找组织去。”

  被掩盖的孩子

  在2月9日即人流手术前10天的一份城关分局审讯笔录上,有如下对话:问:你是否怀孕了?马:我在前边没有被抓时不知道是否怀孕了,我被抓后在往看守所送时,检查说我怀孕了。

  翁卫华律师告诉本报记者,这样一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却没有出现在警方提交的卷宗中。

  在兰州市检察院调阅案件相关卷宗时,翁卫华发现,不仅证明马卫花曾经怀孕的笔录不在卷宗里,马卫花被人工流产的所有证据也统统没有出现。卷宗里,马卫花曾经的身孕和此后遭遇的一切,就如同人间蒸发了一样。

  5月底,在大量调查之后,翁卫华向兰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反映重要证据缺失。感到事态严重的公诉处立即前往康泰医院查档。

  那张被尘封的手术同意书被检察人员翻了出来。

  律师翁卫华说,根据法律,1606克海洛因足以断送马卫花的性命;而身孕,却可以把马卫花从死亡线上捞回来。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这可能救得了马卫花的命,却救不了孩子。”翁卫华说。

  罪轻辩护

  在马卫花被捕两个多月后,3月29日,马卫花在兰州的姐夫走进了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马卫花的姐夫只讲了“案情的大概”,翁卫华决定立即去看守所。

  随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翁卫华开始着手研究整个案情。在禁毒大队捕获马卫花当晚的审讯笔录中,马卫花叙述了她运输海洛因的整个过程。

  1月18日,在新疆打工的马卫花接到了一个电话,一个以前在新疆认识的朋友开门见山地说,希望她帮忙带一批毒品到兰州。马卫花当时推说火车票难买,回不了兰州。朋友在放电话之前说,春节前后再找她商量。

  1月24日一大早,那人再次打来电话,催促马卫花去买火车票,当天就走,并说在乌鲁木齐市第二医院门口等着,有人会把东西给她。“朋友”这次许诺,东西带到兰州,马卫花能拿到5000块钱跑路费。

  在医院门口,马卫花等到了年轻男子,这人交给她一个纸袋子,里面有一件米黄色格子背心,背心里,装着7块海洛因。

  拿到毒品后,马卫花打了个电话给她的朋友,朋友已经在兰州了,叫马卫花到兰州后就把货送来。

  1月25日,下午6时40分,马卫花到达兰州。下火车后,马卫花再次打电话给朋友,朋友说他在石油大厦。7时左右,到达目的地的马卫花刚刚迈出出租车门,就被突然而至的警察抓获。7块海洛因被搜了出来。

  7月13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卫花涉嫌运输毒品案一审开庭审理。

  庭上,翁卫华为马卫花作了罪轻辩护: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线索,毒品没有直接残害吸食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马卫花属于初犯、偶犯,又属受他人指使,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危害性相对较小,本人认罪态度较好。

  随后,翁卫华当庭陈述,马卫花在被警方抓获时,已经怀有50天的身孕,随后被强行人工流产。马卫花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得知马卫花被人工流产,庭上一片哗然。法官宣布停止审理,择日宣判。

  在等待一审宣判的过程中,当庭抖出“猛料”的翁卫华却越来越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马卫花的姐夫开始不愿意沟通了,甚至拒绝承认自己是马卫花的亲戚。”翁律师说,马卫花的姐夫是兰州市某机关的公务员,可能受到了某种压力。

  神秘的朋友

  向陇西方向出兰州城,汽车沿着蜿蜒曲折的山路在灰褐色的大山间爬行一个多小时,本报记者到达马卫花的老家——定西县团结镇好地掌村,一个看上去灰蒙蒙的村庄。

  村里人对上百公里外兰州城内发生的事情,显然无从知晓,他们甚至不知道“马卫花”这个名字。在村里,女人只有小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不知道谁家的女儿去了新疆。

  马卫花这次运输毒品是初犯,而指使她运输毒品的,就是那个神秘的朋友。关于这位神秘朋友的情况,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始终没有向外界披露。警方提交法庭的一份证据,惟一一次涉及这位神秘的朋友:“朋友”名叫洒利哈,警方全程监控了他的电话,从而破获此案。

  翁卫华律师提出质疑,警方全程监控的是洒利哈的电话,又从来没有见过马卫花,也没有马卫花的任何资料,为什么能在马卫花刚一下车就将其抓获。

  被监控的洒利哈并没有被警方抓获,禁毒大队也没有就洒利哈和案件的其他环节进行解释。

  一位了解“道上”情况的人告诉本报记者,洒利哈早年做过黄金生意,其后据说在贩毒,却没有出过事。但是和他合作的很多人都“进去了”。

  马卫花贩毒的起因是什么?马卫花又到底因为什么样的真实原因被人工流产?神秘的洒利哈使得案件越来越扑朔迷离。

  胎儿无罪

  “人流手术是在未征得马卫花本人同意的情形下,被警方要求强制执行的,这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翁卫华说,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执行强制堕胎的公安机关至少涉嫌滥用职权。

  兰州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现在有的贩毒分子利用《刑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在贩毒前怀孕,“俗话叫‘肚子不能空’”,“不排除马卫花有这种可能”。

  但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即使有这种可能,也不能成其为警方强制堕胎的理由。

  陈瑞华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必须认识到两点,一是法律所依据的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二是无论嫌疑人如何犯罪,胎儿无罪。因此,即使可能被有的犯罪分子恶意利用,《刑法》第49条也必须坚持。

  为了避免类似马卫花情况的发生,陈瑞华建议将毒品犯罪乃至所有死刑判决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下放给地方,二审法院就与死刑复核法院重叠,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复核,这很容易造成地方公检法机关致人死地的低难度和习惯性”,“这在毒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尤其明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很多人大代表提出将毒品案件的审理和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很好的动向。”陈瑞华强调,保障独立公正的复核程序,才能真正做到“少杀,慎杀”。(感谢西部商报王坚、兰州晨报郝东白、廖明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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