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江为什么涉3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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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9:54 江南晚报 | |||||||||
在昨天上午的判决中,周晓江被判犯有3项罪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从已经知晓的案情看,周晓江只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单位的公款、资金进行炒
张法官解释说,周晓江是在被纪委找去谈话后,从无锡华锦财务处提取了现金20余万元,携带着这笔钱在出逃过程中被抓获。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挪用公款出逃定贪污罪问题有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涉及挪用资金,但从立法精神上考虑,挪用资金出逃的行为未尝不是非法占有。正是据此,合议庭最后判处他犯有职务侵占罪。 在刑法上,挪用公款、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是十分相近却因为犯罪主体和侵犯客体不同而分别设立的4个罪名。在周晓江一案中,合议庭认为,周晓江1995年9月~1999年12月间分别任五金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处长,此间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故此间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该公司改制后,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后的行为被定为挪用资金罪。 随着非公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界、经济界对刑法应体现出对非公财产的保护力度,在相等数额的情况下,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同等量刑的呼声很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