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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接连丧命水泥桥》追踪:一丧命青年家属获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2:38 燕赵都市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张娜)日前,本报以《修路危险地段没有警示灯———两青年接连丧命水泥桥》为题报道了因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保定两名青年丧命的消息(本报6月4日5版报道)。近日记者获悉,经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决,失事者之一张庆的家属获赔5万元。

  2004年6月1日,博野县小店乡米庄的小伙子张庆,晚上9时许从家里骑摩托车去保定, 行至保衡路清苑县张登村北一施工涵洞时,撞在施工的盒子板上当场死亡。张庆的父母和妻子将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

  清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根据“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清苑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张庆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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