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变性人高婷婷难圆"女人梦" 状告医院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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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3:18 东方网 | ||||||||||
东方网9月22日消息:昨天上午9点庭审前,身着紫色斑点连衣裙的高婷婷早早出现在法院门口,向媒体记者打招呼。庭审中,双方态度都很明确,南京东方医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而高婷婷则希望,东方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 高婷婷称,他原以为东方医院能够为他做变性手术,完成自己的“女人梦”,可没想到,在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就再也没了下文。就在这时医院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以避免日后高婷婷的家人来医院生出事端。于是他按照要求于今年7月份回到家乡开了证明,这
东方医院随后指出,他们必须依法行医,因为高婷婷没有合法的手续,他们才不敢做手术,“他的证明大部分都是当地村委会开具,院方无法核实,所以很难继续给他做手术。”关键的问题是,高婷婷在没有得到院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媒体发布消息,这本身就已经违约。但这一说法随即遭到高婷婷代理人的反驳,“既然你依法行医,那为何当初在手术前,不叫高婷婷将所有证明开好,而是等到如今着手做关键手术时,才叫高婷婷准备,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对此,医院表示当初是因为同情高婷婷的遭遇,才愿意做这个手术的,不想如今却闹到这个地步,这是始料未及的。 关于变性纠纷问题,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卫生部于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如要进行变性手术,在术前必须经病人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同时,自1992年以来,临床上对变性手术也制定了严格的手续和制度,必须出具公安部门同意手术的证明、个人手术申请的证明、家庭成员同意手术的证明、排除精神病的证明、工作单位同意手术的证明、乡政府和居委会同意手术的证明、已经结婚者必须解决好配偶问题并出具法院证明、医疗费用的筹备及手术后的生活保障措施证明。 虽然高婷婷持有一份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这份协议书既不是民政部门出具,也不是法院下达,落款也没有相应印章。法院认为,由于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得不到确认,因而认定高婷婷家庭问题还没有得到落实,这个手术很有可能拆散一个完整的家庭,由此驳回高婷婷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见的表示,故东方医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说明,一旦高婷婷将相应手续办理完毕,东方医院还得继续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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