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万元被“判三缓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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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3:49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21日讯(记者刘云)近日,山东省公路产业开发中心科研办原负责人孙某某受贿5万元,被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省交通厅公路局决定为全省各高速公路指挥部监理实验室购置一批监理仪器,该批业务由省公路产业开发中心具体实施招投标工作。该开发中心委派孙某某作为这次招投标的总负责人。
泰安市路达公路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是竞标单位之一。该公司经理唐飞与公司副经理郑广成为了能中标,于同年9月间由郑广成送给孙某某现金1万元。同年11月,唐飞和郑广成得知孙某某要追加监理仪器的业务后,又由郑广成送给孙某某现金2万元。 1998年11月,在省公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的购置监理仪器招投标中,山东科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因该公司在中标后履行合同时没有及时供货,孙某某多次催促该公司经理王强及时供货,并称如不按时供货将对其公司罚款或与其公司终止合同。该公司经理王强为了不被罚款或终止合同,并能在合同结算时及时得到货款,于1998年11月送给孙某某现金2万元。 孙某某共计收受贿赂3次,受贿现金共计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因孙某某能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减轻其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审宣判后,孙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