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竟当了几年村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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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4:35 三秦都市报 |
本报延安讯(记者 海涛实习生高宏)因聚众斗殴被判刑的原村主任不仅没有依法自动终止职务,而且在“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内,连续当了几年村主任,这是发生在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二十里铺村的一件怪事。 2000年,时任延安市宝塔区东二十里铺村的村主任王刚,因聚众斗殴被该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7日起至2004年6月止。2002年2月5日 ,延安市中院对该案终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记者从宝塔区法院获悉,缓刑考验期从2000年12月7日到2004年12月7日止,也就是说王刚目前尚在考验期。依据村民选举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触犯刑律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一切职务。按照此规定,王刚从2000年12月7日起就不再是东二十里铺村的村主任,也不可能再有被选举的权利。可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村主任王刚判刑后不仅没有终止村主任职务,而且还在以后的几年时间里又连续两次被“选”为村主任。记者日前走访东二十里铺村,据村民们讲,选举时,王刚的部下拿着选票挨家挨户做工作,声称“是政府点名让选王刚当村主任,不选后果自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被迫投了王刚的选票,也就是在这时候才拿到早该拿到的“选民证”。用该村村民的话说:“我们当时是昧着良心在选票上打勾的!”令人惊奇的是,在这种情况和背景下选出的村主任,政府相关部门竟然默认了,致使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堂而皇之走上村主任岗位,继续行使领导权。 被判刑的服刑人员是否有被选举权?有没有当村主任的资格?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监察院的李主任明确告诉记者,依据村民选举法相关规定,王刚不可能再担任村主任任职务。说及王刚当选村长的选举程序是否规范一事,李主任称,如果村民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村民选举法之规定。其当选村主任的选举程序不合法,也无效,应该重新选举。据李主任讲,王刚目前已辞去村主任职务,东二十里铺村面临重新选举,可是政府数次派人下去组织选举,都遭到村民拒绝。村民一致认为,先处理完前任违规当选村主任的事,再商量重新选举的事,否则,东二十里铺村宁可不要村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