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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出游识破“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23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董晓峰

  “十一”黄金周临近,大批市民将随旅行社外出旅行。但游客一般不知道,很多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暗中隐藏了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近日,消协有关人士评点了一些旅行社霸王条款,并向消费者指明了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招术之一

  减免自身责任

  霸王条款:某旅行社合同第七条:“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消协人士指出,有的意外事故实际上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根据《合同法》和《消法》规定,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消费者在旅游中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甲方(经营者)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霸王条款:某旅行社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消协人士指出,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

  修改建议:取消此不公平、违法条款。

  霸王条款:某旅行社合同中一条款:“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经营者)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否则应付乙方(消费者)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消协人士提出,该条款规定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时应当通知消费者,否则应支付违约金。那么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因此,该条款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修改建议: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经营者)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同时支付乙方(消费者)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招术之二

  增加消费者义务

  霸王条款:某旅行社合同书第二条备注中“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消协人士指出,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的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在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下安排住宿,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

  修改建议:取消该格式合同条款中不公平内容,重新制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条款。

  招术之三

  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

  霸王条款:某旅行社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合同第四条第四款:“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消协人士指出,该条款在违约承担责任之中制定了显失公平的情形:48小时至24小时之内取消旅游计划,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则按总款项的10%赔偿消费者;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内退团却要按总款项的30%向经营者支付违约金。

  修改建议: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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