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也是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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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26 哈尔滨日报 |
练洪洋 9月19日在京闭幕的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专项决议,决议对公职人员的腐败做出了明确定义,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的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 腐败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次大会在刑法学界“颁布”了统一标准,姑且称之为“腐败ISO”。用这个国际标准来审视中国的腐败,我们对一些行为的性质认定也变得容易了。 譬如说,某些地方官员,大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这样的行为算不算腐败?当然,如果官员本人或者亲属从中渔利当然是构成腐败,否则就不算腐败,充其量也只是“急于求成、思想浮躁、决策失误”云云,大不了就背个纪律处分。如果按照这个“腐败ISO”,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腐败,因为主事官员虽然没有得到物质利益,但也从“政绩工程”中获得“利益”———政治利益,如名誉、升迁等。 再比如,性贿赂,在现行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性贿赂往往被称作一种道德问题。在“腐败ISO”看来,“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的职能为交换条件”这个前提存在,“不论何种性质”的利益都是腐败。性难道不是利益吗? 节日礼金、公款吃喝、旅游等等,一直以来争论不休,认识不清的老问题,在这个新的“腐败ISO”关照下,都会有新的发现。我们都喜欢“接轨”这个词,动不动就与国际“接轨”,如今,反腐败有了新的国际标准,“轨”有了,就看我们如何“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