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后顾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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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49 潇湘晨报 |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昨日,长沙市政府正式公布了《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今后,工伤职工在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均将得到全方位呵护,没有后顾之忧。 工伤住院期间待遇有保障 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以前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垫付费用及医疗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需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康复性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相关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生活有保障 依据《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和就业均将得到良好保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可以按伤残等级领取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确需延长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供养亲属可领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或因工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全市社会平均工资。 职工申请认定一年内有效 《办法》对工伤认定进行了一定的时间限制。按规定,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人员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合法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超过时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争议,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报记者 李柯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