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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变性人状告医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52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备受关注的山东准变性人状告南京东方医院一案,昨天,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变性人高婷婷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昨天早上8点半左右,身着碎花图案连衣裙、抹着口红、涂着眼影、戴着耳环、脚穿高跟鞋的高婷婷刚进入秦淮区法院,立刻吸引了众人的目光。早已等候在法庭内的各大媒体迅速将其包围。面对记者们的长枪短炮,高婷婷频频挥手,并用手指做出必胜的V字姿势。他 说:“今天,我特意给自己精心化了妆,我相信我最终会胜利的。” 医院暂缓手术惹来官司

  高婷婷说,在接受了院方为其做的鼻子整形手术、激光脱胡须手术后,其他项目的手术却一拖再拖,“8月18日,医院办公室主任竟代表医院通知我,说不再为我做变性手术了,也不再让我住在医院了”。8月24日,在代理人孙国根的陪同下,高婷婷向秦淮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高婷婷代理人表示,东方医院给高做了部分手术,当时许多媒体对东方医院为其做变性手术都作了报道,许多网站也多有转载,提高了医院的知名度,医院也从中受益。但东方医院此后却单方面拒绝为高做变性手术,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东方医院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孟兰凯律师则辩称,院方从来没有拒绝过给高婷婷做变性手术,医院只是“暂缓”为其做手术而已,主要是因为高的手术证明材料不齐全,而且,是高婷婷违约在先,因而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上高婷婷自称男性

  在庭前调查时,当法官询问其性别时,高婷婷停顿了一下,缓缓地从口中吐出低沉的“男”字。随后,她的代理人、秦淮区中华门法律服务所主任孙国根宣读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南京东方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尽快为高婷婷做变性手术。

  孙国根所说的合同是2004年6月7日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达成的一项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南京东方医院为高婷婷实施变性手术并承担手术费用,而高婷婷应在手术前后配合院方接受媒体采访,并保证院方享有独家报道权。

  “谁先违约”是争议焦点

  东方医院认为,在院方通知其补办婚姻证明材料后,高婷婷在没有与医院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跑到南京某媒体处大曝猛料,发表一些诸如“东方医院拒绝为其做变性手术”等言论,这与事前双方的协议相违背,是高婷婷先违约。

  高婷婷代理人则称,医院在签订协议前,就应该告知高婷婷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而不应在高宣传了医院形象后再告诉他还缺少哪些材料,而且,“已经结婚者必须解决好配偶问题并出具法院证明”这一点要求极不合理,也不可能。他说,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没有义务、也不会给个人出具“解决好配偶问题”证明,而且这与法院的职能也不符合;而且,“解决好配偶问题”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要求高离婚。因而,是东方医院先违约。

  高婷婷表示要继续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高婷婷目前没有提供其与妻子离婚的证据,只是提供与其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对高婷婷要求东方医院尽快为其做变性手术的请求,目前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据此,法院当庭驳回了高婷婷的请求。休庭后,高婷婷表示,他实在无法理解法院的判决,他将会继续上诉到南京市中院。

  “变性”纠纷折射法律盲区

  记者昨日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目前,国家的立法对于变性手术这一领域还属盲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是否做变性手术就一定要求已婚者离婚,还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如果高婷婷的家人和妻子同意了其做变性手术,那么变性后的高婷婷对其妻而言,并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也不会影响到家庭的稳定。而且,离婚是在手术前还是在手术后,这一切都值得探讨。

  作者: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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