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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未签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8:44 解放日报

  本报讯(李鸿光栾吟之)江家姐弟四人因母亲的一份遗嘱闹上法庭,静安区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因遗嘱无老人本人签名,这份由他人代写的遗嘱无效。

  2001年8月,丈夫去世后,袁某请表弟黄某代书遗嘱,将茂名北路的房屋作为身后财产进行分割。袁某认可自己和丈夫向小女儿借款14万元的事实,表示从房产总值中归还;自己名下应得房产部分归小儿子所有,其余部分四个子女均分。尔后她在遗嘱上按下手印,两名 证人和主治医生均在遗嘱上签字作证。

  袁某去世后,子女为遗产争执不下。法庭上,大女儿和大儿子认为,母亲虽是半文盲,但会书写自己名字,现遗嘱上没有母亲的签名,足见遗嘱未表达其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会签名,立遗嘱时身体情况也并不危急,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扣除袁某欠小女儿的14万元,四姐弟应均分房款。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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