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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下海”收不义之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0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一名牌高校副教授,竟频频利用自己担任学校药业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收取“好处费”。日前,他被栖霞区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副教授当上了总经理

  今年57岁的王维中是N大学的副教授。1999年9月,经学校推荐,该校药业公司董事会 聘任他为公司总经理。

  这家药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由N大学和一些科研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王当上公司总经理后,面对接连而来的利益,渐渐地被诱惑了。经查,从1999年到2002年,王维中频频利用自己的权力,收受“好处费”15余万元。

  3年房租由部下付账

  1999年9月,王维中委托公司一名药品销售人员赵某,帮他在本市青岛路租了处住房。但王维中入住后,却从不提租金的事。颇有心机的赵某为了自己以后工作方便,对租金的事也绝口不提。就这样,从王维中入住该房到2002年9月,赵某共为王维中付了5.5万元租金。

  2000年,为了使自己在药品销售上得到好处,赵某还给王维中送上了5万元“好处费”,希望王能在工作中多行方便。对这笔“好处费”,王没加推辞就欣然接受了。房子租好后,王维中就开始忙着四处购置家具。这时,常州武进某化工厂厂长韩某正好到药业公司商谈合作事宜,听说王维中在买家具,立即拿出3万元钱,帮王维中付了家具款。

  没过多久,安徽太和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成某来南京谈生意,给王维中送上了1万元“好处费”。2000年,成某又送上“好处费”1万元。对此,王都统统笑纳。

  今年4月2日,王维中被栖霞区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犯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庭审中,王维中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他当总经理不是N大学委派,而是推荐的,其聘任和解聘都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因此,他的身份不应算作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业公司总经理的产生权源于公司董事会,王维中的主体身份不能认作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法院据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犯有受贿罪有误,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法院最后判决,王维中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王收受的15万余元赃款予以没收。

  据悉,判决生效后,王不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通讯员 秋砚 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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