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不属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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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0:1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本报淄博9月21日讯(记者 成建强 实习生 杨丽炜通讯员王展)张店区的邢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单位支付住院费等费用,9月14日,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申诉人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2002年12月21日18:00,邢某在淄博一建材有限公司烘干工段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治疗诊断为左外囊血肿高血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邢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四项请 求,其中包括认定工伤和伤残等级;裁定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支付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8万余元。单位认为,邢某发病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种是在生料车间烘干工段的皮带机上捡石块,系一般性操作岗位,既没有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是因不安全因素和工作过于劳累引发疾病,因此认定工伤和伤残评定理由不成立。此外,邢某所患高血压疾病系陈旧性疾病,不是突发性的,不属于工伤范畴。 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9日,邢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2004年4月2日,张店区劳动部门认定邢某受伤不属于工伤。2004年7月30日,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张店区劳动部门认定邢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劳动仲裁部门认为,邢某是在工作岗位发生疾病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但支持给予报销1.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