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开发商笔误吃官司 住户失房盼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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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2:07 《法制播报》 |
平时写字的时候出现笔误,应该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一般人不会把别人的笔误当回事。但是,有时笔误也会引出大麻烦。《法制播报》播出最新节目《12-4热线:开发商笔误吃官司 住户失房盼赔偿》,以下是节目实录。 原告 高淑兰:我觉得应该给我倒房,最起码有个先来后到 被告 房屋开发商富隆公司工作人员:就是那套房子,我们确实解决不了 解说:说起高淑兰向房屋开发公司要求换房子这场官司还得从两年前的一次拆迁说起。高淑兰的家原本是在大连市山东路162号,房子的面积大约在四十六平米左右。2001年10月份,随着市政府规划的山东路商业街改造工程的启动,高淑兰的家也在被拆迁的范围里。 高淑兰:我原先的那房子也挺好的,商业街改造动迁不走不行,完了就走了 解说:高淑兰几年前下了岗,为了维持自己和在外地念书的儿子的生活,她在山东路的一个市场内承包下了一个水果摊,母子俩平日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依靠这个水果摊。从旧房开始拆迁到现在,高淑兰也就不得不一直住在这里。 高淑兰:现在没有房住,我没有房了,就住在(水果摊的)小房里,有时上我姐家住两天 解说:动迁自然就涉及到回迁安置的问题。作为当时山东路改造工程的开发商,大连富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还是履行职责很快就为包括高淑兰在内的几百户动迁户提供了大批回迁安置住房。 高淑兰:2001年10月26号发的房源表,2001年10月27号上午9点钟,用大客车拉上门口看房子,当时我就选中了军晟佳园这个房子,军晟佳园2号楼4单元5楼1号 解说:高淑兰选中的这套房子,在当时还是期房,而高淑兰之所以在众多的房源中选择这套房,也是经过了慎重的考虑。 高淑兰:因为我家在这,我选工作才选这了,早上拿货起来方便,三、四点钟跟这市场老农送点货接点货就行,接完货放在自己摊上,然后回家,五点钟再起来卖货。 高淑兰姐姐:看房,孩子、我都去了,看完房子都挺满意,满意才投的资,是我给她拿的钱投的资。因为她没有钱,孩子要念书 解说:于是,在2001年底,高淑兰以儿子刘俊的名义与富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拆迁户增加面积住房面积投资代建书,并在姐姐的帮助下交纳了一万八千余元的投资代建费。 高淑兰:签完合同,(开发商)告诉我等回迁的时候,拿钥匙住房子就行了 解说:终于盼到了2002年的10月份,军晟佳园竣工交付使用,满心欢喜等待住新房的高淑兰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寄予全部希望的新房,钥匙却被另外的人给先领走了。 高淑兰:正好我在看房,又有一家来这,他拿着钥匙,他给房子钥匙领到手了,我问他怎么事,他说是他买的房子,他说大姐这个房子是我的,他说钥匙都领到手了,当时我都蒙了,当时啊 解说:原本属于高淑兰的房子怎么就突然换了房主呢?高淑兰又去找了富隆公司。 富隆公司工作人员:就因为她找(我们),咱才发现了这个问题,以前还没发现这个问题。我们公司这次拆迁给动迁户,是现从别的开发商那里给他买的房子,就在买的那些房子里就在诸多的房源里就没有(高淑兰的)这套房子,所以这套房子实际上是不属于我们公司买来的那套房子 解说:这位工作人员说当初准备分给高淑兰的是军晟家园二号楼四单元五楼一号的房子,根本不在动迁安置的房源里,那么当初那套房子又是怎么分给高淑兰了呢? 富隆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就是笔误出现的这个问题,所以说把一号楼就写成了二号楼 解说:按照富隆公司的这种说法,当初他们分给高淑兰的实际上应该是一号楼四单元的五楼一号,而不是合同上写的二号楼四单元的五楼一号。对于笔误的解释,高家人表示不可相信也不能接受。 高淑兰姐姐:不可能写错,因为我们去看的房子,(开发商)他领我们去看的房子,因为收据、发票、合同都有,什么都有,都写的明明白白,你说他能写错吗 富隆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因为非常乱,人也非常多,拆迁户要求的时间(紧),就这样工作反正也比较忙,各个环节衔接的不好,就出现了这个问题 解说:在这种情况下,富隆公司提出另外为高淑兰提供房源,让她选择,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10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高淑兰以儿子的名义,将富隆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自己安置回迁住房。 原告方诉讼律师:开发商应当给我们另行安排面积、位置相等的、相当的房子,而不能像他当时所承诺的随意给找房子 富隆公司工作人员:作为高女士个人,她有她的权利,我们公司也有我们的义务,但是我觉得我们已经尽义务了 解说:那么高淑兰当初和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底是否有效?高淑兰能否住进合同上写明的那套房屋呢?我们请教了有关方面的专家。 律师介绍: 郭玉涛,北京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郭玉涛:这个合同肯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只是在现在这个阶段它已经无法实际再履行了 律师 郭玉涛:开发商至少要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比如说你再给她在最接近的地段,最接近的户型,最接近的面积你给他再安排一套房屋。如果人家可以接受,那么这套房屋给了她以后呢,开发商还应该再给一些赔偿。比如说这个事情导致这个女士的误工费,什么交通费支出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如果说这个已经做不到,比如说这个地段已经没有房屋了。那么开发商你应该给人家把这个房子给人家折成人民币折成钱给人家,包括利息呀什么的。 12.4提示: 1、不管开发商是笔误也好,还是由于其它原因,客观上现在是无法履行当初双方签定的合同,那么这就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责任,如果这个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那么他就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说赔偿损失等等。 解说:2004年6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大连富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城市房屋四类区,为原告安置一套面积不得少于六十一点四四平方米的回迁房屋。判决下达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现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主持人:面对判决,律师给高女士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果协议上面所写明的那套住房已经不能给高女士了,那么高女士再上诉的必要性也不大,现在关键是怎么来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高女士不愿接受开发商提供的其他房源,那么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对方再给多少赔偿,赔偿是不是能够兑现等方面。毕竟,现在高女士最需要的还是早日能住上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新闻线索,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