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讨债被击毙 法律界人士质疑警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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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4:35 新华网 |
暴徒(画圈处)走出家属院。 防暴警察护送张某家属和便衣警察走进家属院。 警方在现场勘察。 西安六旬残疾男子揣“炸药”兰州讨债被击毙的事情发生后,陕西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对兰州警方击毙讨债者的行为提出质疑。 西北政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离休教师石文琰表示,不能理解兰州警方的行为。他说:“蒋某讨债的方式是不当的,但在蒋某拿到3万元钱走出503房间、局势已经缓和的情况下,警 察开枪打中其要害部位,明显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石文琰表示,他愿意免费为蒋某的家属提供法律服务。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从目前警方提供的信息看,蒋某揣‘炸药’讨债只是报案人一面之词。作为警察,不能听报案人说有炸药就相信有炸药,而首先应该判明是否真正有爆炸物,然后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因此,击毙蒋某的兰州警方应当向公众澄清,蒋某的两个包里究竟有没有‘炸药’。此外,民警在开枪前应该警告犯罪嫌疑人,向他喊话,并告诉他后果。如果他在这时有引爆的架势,才可以开枪。况且如讨债人真的怀揣炸药,对其开枪也十分危险。”这位民警还提出了处理这类事件的建议:警察设法筹得现款(比如向银行借款)交于蒋某,待其解除威胁物后予以逮捕,然后再追回款项,责成债务人积极还债。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午生认为,兰州警方击毙讨债的残疾人的这一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既然讨债者已经离开503房间,那么他想与那一家人‘同归于尽’的意图也就消除了,他只是想向那家人讨钱,根本没理由也不可能去炸毫不相干的人。而警方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开枪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记者剑光)(来源: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