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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伤人致死 母亲指使小儿顶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6:51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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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条小狗

  母子同时入狱

  专家称,12岁孩童替兄顶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大儿子为一条狗伤人致死,母亲让小儿顶罪,两人均被依法判刑。2004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 一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郑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3年8月,马某家丢失一条小狗,偶然发现邻居郭某家的狗很像自家走失的那条,于是前去索要。争执之中, 郭家大儿子郭一龙到厨房拿了一把20厘米长的切瓜刀,刺了马某的右大腿一刀。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郭一龙的母亲郑某担心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指使12岁的次子出面替哥哥顶罪。

  大地律师事务所赵卫东律师认为,郭一龙以刀刺人的部位不是要害,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该行为伤害并致人 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规定,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郑某指使次子顶罪,妨害了司法,触犯了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 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 成包庇罪。而郑某12岁的次子妨害了司法,但是由于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文/实习生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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