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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性功能丧失 索赔34万元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1:24 信息时报

  一年多前丈夫因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但伤者妻子以肇事方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权为由,导致性功能丧失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依法驳回了汤某提出的起诉。

  2003年1月6日,汤某的丈夫王某在中山市被翟某驾驶的大货车撞成重伤。经中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王某为颅脑外伤,重度智力低下。主要表现为大小便失禁,不能言语,双
侧肌体瘫痪,右上肢活动障碍等,损伤属二级伤残。王某委托律师于2003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包括妻子汤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6400元。经中山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确认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40156.90元(不包括精神损失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自愿多支付15932.55元即共支付了186011元给王某。汤某作为丈夫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及调解过程。

  一年后,汤某认为丈夫严重损伤后已丧失了性能力,使她的性权利遭受了损害。另外由于伤者智力重度低下,作为妻子无法与其进行思想感情交流,还要常年照顾伤者也无法自由出门,从而使自己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遂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痛苦抚慰金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出具直接的证据证明丈夫王某某已丧失性能力,但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推定交通事故已导致王某性功能的丧失,致使夫妻无法过性生活的权利,有间接侵害原告的配偶权。同时,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了汤某的起诉。

  时报记者 尹仁祥 通讯员 任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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