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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私人侦探被打死案续:死者来自王海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6:51 北京晚报
北京首例私人侦探被打死案续:死者来自王海公司

今天上午9点30分,“12·13”杀人抛尸案的两名主犯赵君、杨占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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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侦探”黄立荣在调查偷拍时暴露身份,被活活打死并抛尸,成为京城首位在跟踪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民间调查员。今天上午9点30分,“12·13”杀人抛尸案的两名主犯赵君、杨占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今天上午9点40分,杨、赵二人被法警带上法庭。在核对完两人的身份后,嫌疑人赵君被带出法庭。据了解,被害的调查员黄立荣是受陕西一药厂委托,调查北京“美丽人生”保健品公司董事长赵君和他家人的工作生活情况。公诉机关指控称,嫌疑人赵君在发现有人使用拍照、窥视等方法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进行监控时,便让杨占利等员工在东城区某中医门诊部前,将正在监控的黄立荣抓住。在赵君的指使下,杨占利等人将黄立荣带至该门诊部内使用铁管对黄进行殴打,最终造成黄立荣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们将黄立荣的尸体弃至东城区北京医院附近后逃逸。

  “我没考虑到会有今天这样的后果。”杨占利说,他与赵君曾是战友,出狱后便到赵君开的“美丽人生”公司工作,并任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实施暴行前,他们便陆续发现有六七个人在跟踪偷拍他们。当天下午1点一直到晚饭过后,仍发现有人在监视他们。于是,公司两名员工于某和黄某便把监视他们的黄立荣抓了起来,并称还跑了一个人。当黄立荣被带到公司院里之后,杨占利和几名员工便对他进行拳打脚踢,杨占利使用“随手”捡的铁管打了黄立荣几下。在黄立荣身上,他们发现了一些自己公司的资料。当发现黄立荣趴在地上不动时,在赵君知晓的情况下,杨占利和司机赶紧将黄立荣拉至北京医院。到了医院,因害怕被别人发现报警,杨和司机将黄丢弃。杨占利和几名打人的员工开车逃到长春。杨占利表示,事出在他身上,他愿意负责。“我倾家荡产也要给被害人经济赔偿。”杨占利激动地说着,并站起来向坐在附带民事原告席上黄立荣的家属鞠了一躬。

  而犯罪嫌疑人赵君则称公诉机关对他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我没打他,别人打的。”赵君称,他在现场根本就没看到打人凶器,在看到员工对黄立荣进行殴打时,他还把几名员工拉开了。赵君曾向当地的民警报过案,称总有人到他的药店来买一块多钱的药,买完药还反复打听公司的情况,民警曾来看过,但并未有任何行动。目前此案仍有两名嫌疑人在逃。

  据了解,被害的“北京首位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民间调查员”黄立荣的家属提出4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

  凶案纵深

  被打死调查员来自王海公司

  记者了解到,被打死的民间调查员黄立荣生前所在的公司就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正是“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一手操办的。

  王海也承认,调查员的工作有一定危险性。他们的工作就是把制造、贩卖、运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事情调查清楚。在收集材料、取证过程中,很有可能被对方盯上。一旦暴露,造假者就会拼命为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的假货而挣扎,去报复调查员。

  私人侦探的现状

  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尽管工商部门未批准过侦探公司性质的企业,一些企业却以开展社会调查、商业调查等业务的调查公司名义进行注册,然后私自扩大经营范围,开设一些如婚姻探疑、调查取证、行踪调查等侦探性质的服务项目。

  目前“私人侦探”的手段除了跟踪、偷拍、录音,还会通过一些不可示人的途径窥探他人私人空间的秘密。一些“侦探”明确承诺,只要提供单位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3天就能查清银行存款,收费3000元;3天就能查清手机3个月的通话记录,收费2000元;10天内查清第三者行踪、住所以及相片等身份资料,收费1万元。这些内容已经明显涉及个人隐私,有些还是银行和电信部门不能随便提供的秘密资料。“侦探”们表示,他们在银行、电信等部门都有“内线”,只要付钱,这些信息并不难查。

  “私人侦探”生存空间日趋狭窄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私人侦探”这种曾经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职业,其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狭窄。目前正在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进一步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名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案件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来源于所谓民间调查机构的证据越来越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证据法庭不予采纳,主要原因是证据获得的途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讯自由等,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的依法取证、调查权利,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事人挖空心思让调查员查来的证据,非但不能帮助打赢官司,还可能成为“侵犯个人隐私“的把柄。邱伟 刘琳文 高志海 王鑫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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