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住院突然死亡,主人状告医院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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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0:12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简介 今年春节,49岁的陈胜(化名)买回了条“吉娃娃”宠物狗。小尖嘴、薄嘴唇、大竖耳、水汪汪的大眼睛,活泼聪明的“吉娃娃”常在家中跑来跑去,给内退下来的老陈带来无
伤心的老陈认为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吉娃娃”死亡,于是找医院要求赔偿。宠物医院负责人给他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按老陈要求以成本价买一条三四个月大的幼犬,价格不超过1000元。拿到承诺书的老陈,认为医院理亏,不同意此解决方案。 8月31日,老陈一纸诉状将宠物医院及所属宠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医疗费1095元,狗的损失费3000元及老陈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聘请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陶永祥律师代理应诉,10月19日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焦点 原告:狗送到医院时发烧、呕吐,看了几天在住院期间却突然死亡,狗死的时候自己不在现场。事后找医院交涉,医院写下了赔狗的承诺书。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应负责任。 被告代理陶律师:经诊断,该狗患的是传染性肝炎,该病属病毒性疾病,有25%—40%的死亡率,没有治疗特效药,只有靠药物提高其自身抵抗力抗病毒。医院对症下药并无误诊。 原告:半年多时间的饲养,一家人和小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每天都想看见它。现在狗死了,一家人都很伤心,这段感情也没办法弥补,故提出精神赔偿。 被告代理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权利人可向法院起诉。本案中,狗不等同于人,只能属于财产,所以不存在精神赔偿。 法庭判决 10月21日,玄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陈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14元,由老陈负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此狗经治疗死亡后,未经检验死亡原因,原告就将狗埋葬,没能提供证据证实狗的死亡原因。所以法院无法认定被告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承诺书”只是医院单方面意思的表达,原告不同意此解决方案,不是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金陵晚报记者谈欣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