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与疯女上床被判强奸 大呼冤枉称应算通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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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3:20 浙江在线 | ||||||||
浙江在线11月5日消息两名男子夜晚路遇疯少女,带回家后又发觉少女很“听话”,让其脱衣服就脱衣服,两男以为是天下掉下艳福,于是在少女的“自愿”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在被警察抓获审判时,两男大呼冤枉说对方是自愿的。到底与精神病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昨日上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不管是否出于自愿,引诱精神病女子发生性关系属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判处两男子有期徒刑10年。
案发“捡”到疯女当成是艳福 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26日晚8时许,32岁的摩托载客仔张阿环载着21岁的张阿法去兜风,当他们行驶到梅州五华县某镇公路上时,发现一名十八九的女子阿芬独自在路上行走,两人不怀好意地向阿芬打起招呼,并提出带阿芬去消夜,谁知阿芬二话不说竟同意了。吃完夜宵后,因张阿环的老婆不在家,晚上11时,两人把阿芬带回张阿环家中。随后,两人又发现阿芬老是自言自语,说自己被人放了“教”(巫术),看起来有点精神不正常。 见此情况,两人色心大起,说他们会解“巫术”,但阿芬必须脱掉衣服与他们睡在一起才行。谁知阿芬二话不说,竟非常“听话”地迅速脱光衣服。对这个天降的“艳福”,两人毫不客气先后多次与阿芬发生性关系。事后,两人又觉得收留阿芬是个累赘,便于次日下午,将阿芬送到同镇上的郑某做妻子。 定罪强奸罪成立双双坐牢10年 但阿芬在郑家住了一晚后,郑某就发现阿芬精神异常,便于28日上午将阿芬又送回张阿环家中。就在张阿环不知如何处理时,阿芬的父亲找上门将女儿带走,并带到卫生院检查,结果发现阿芬有与人发生性关系的迹象。阿芬父亲知道女儿有病,随即向警方报案。当天下午,张阿环、张阿法两人被警察抓获。 5月31日,阿芬被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经鉴定:阿芬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现病期。案发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其无性自我保护能力。 根据这份鉴定,五华县检察院以张阿环、张阿法两人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昨日,梅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阿环、张阿法均构成强奸罪,并有轮奸情节,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辩解不知是精神病最多算通奸 对这个严重的法律后果,张阿环、张阿法两人认为自己事先一点都没想到,是对方自愿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怎么能说是他们强奸呢?而且要坐牢10年!年仅21岁的张阿法尤其想不通,在梅州中院审理该案时他认为非常冤并辩称,他事先根本就不知道阿芬患精神分裂症,而且双方发生性关系也是女方自愿的,他既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也没有用欺骗的手段和阿芬发生性关系,因此最多算是通奸,不能构成强奸罪。 判决理由引诱精神病患上床视为强奸 梅州中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两人在晚上遇到阿芬,互相素不相识,但在两人要求下,阿芬二话没说就跟着回家,后又“自愿”脱下衣服……种种迹象表明,两人肯定是知道阿芬当时是神智不清的;另外,强奸罪的认定并不一定以暴力为条件,本案中,阿芬在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虽无反抗行为,但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两人明知阿芬是精神病患者,而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官说法 暴力不是强奸罪定罪唯一条件 宣判后,梅州中院主办法官刘庆新告诉记者:一直以来,许多人都片面地理解强奸罪的构成,以为强奸罪必须要使用暴力才能构成。其实该罪一个最大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在妇女神智处于正常情况下,在有安全的人身自由时,绝对不会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手段强行或让妇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前者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后者则有下迷药、春药,利用妇女精神不正常、智力低下,许诺种种好处引诱,或者利用职权造成妇女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状况下等手段方式。 以本案为例,阿芬是个精神分裂者,表面上看,与本案两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她确实是“自愿”的,但她的这种“自愿”仅仅是因为她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如果她精神完全正常,她会与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发生性关系吗?答案不言自明。而且她的这种“自愿”也是因被告人引诱而起。 基于此,法律对阿芬这类人采取特殊的保护原则。即行为人(指罪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