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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张案”终审判决 原告获赔23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1:51 新华网
“曲张案”终审判决原告获赔234万元

“曲张案”终审判决 原告获赔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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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

  2000年4月26日,张玉宁驾驶轿车在东陵区王滨乡富家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大树,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曲乐恒骨折、截瘫。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张玉宁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经调解后未达成共识,曲乐恒于是将张玉宁告上法庭,索赔573万余元,并要求张玉宁当面赔礼道歉。今年3月7日,东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63.5万余元

  随后,曲乐恒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给予明确认定;判令张玉宁当面道歉;预先支付今后5年的继续治疗费54万余元等。张玉宁亦提出上诉,认为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品用具费和误工费这三项赔偿金额过高。

  【现场目击】

  曲乐恒:不满意会申诉

  没有律师陪伴,只和家人一起来到法庭听取判决的曲乐恒,孤身坐在原告席上。对于234万元的判决结果,默默接过判决书的他对记者说:“并不满意,还会申诉。现在不是钱的事,作为一个残疾人,我要维护自己生存的权利。以后我的身体可能还会发生并发症,但判决书上说的不明确,赔礼道歉也没有获得支持,对这些我感到不满意。”

  曲乐恒还认为,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他说:“赔偿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新法,而不是10多年前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新法规定适用范围应是今年5月1日以后法院受理的案件,但同时规定——对过去未生效判决的案件也适用于该法,我就属于这种情况。”

  曲乐恒父亲对结果同样失望,特别对没有赔礼道歉很有想法。他对记者说:“几年来,张玉宁对我们家不理不问,也不给拿钱看病,这四年我们是怎么过的啊,他连赔礼道歉都不肯……”

  张玉宁律师:结果看似胜诉了

  张玉宁一方只有律师刘宏一人出庭。对于判决结果,刘宏表示:“从审判形式和赔偿金额上看,张玉宁看似胜诉了。但法院只支持了张玉宁的部分上诉请求,我对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仍感觉过高,只能表示遗憾。张玉宁申不申诉是他本人的权利,由他自己决定。”记者随后试图与张玉宁的父亲取得联系,询问对此判决的看法,但电话接通后对方否认是张玉宁家人。

  【法官说法】

  终审判决后,记者请“曲张案”的主审法官李松海剖析了此“判决”的四大焦点所在。李松海表示:“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焦点一:为何不适用于新法?

  李松海:本案一审法院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8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按该新法判定,曲乐恒所获的赔偿额将会更高。

  焦点二:70万元精神赔偿是高是低?

  李松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焦点三:为何少判了29万元?

  李松海:与一审判决的出入主要在误工费和残疾人用品用具费的计算方法上。一审法院按月薪2.1万元计算曲乐恒27个月的误工费有误,而应以曲乐恒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8万元计算为宜。此外,残疾人用品中的一次性导尿包、尿垫、纸尿裤,一审法院对其标准和费用认定过高,且三项用品一般情况下无需同时并用,遂作出适当调整。

  焦点四:为何判定张玉宁无需赔礼道歉?

  李松海:曲乐恒的健康权受到伤害,救济的方法主要是财产性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亦是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虽然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但与赔偿无关。本案已就张玉宁侵权行为所构成的损失作了全部赔偿,足以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再采取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

  (周贤忠 张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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