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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遭劫事件中造假新闻? 吉奥公司起诉上海某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0:15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11月25日消息今天记者获悉,上海某报以“管辖异议”为由要求受理此案的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但此异议已被路桥区法院驳回。

  今年9月21日,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形象代言人刘亮遭劫。9月24日,上海某报发表了由该报记者杜某采写的《宝马案主角刘亮又遭设局?》,该报道还配了副标题:浙江企业
:嫖娼时钱物被抢;刘亮:故意栽赃让我走人。吉奥公司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一纸诉状将上海某报告上了公司所在地路桥区法院。吉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该报或全国性的报刊、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起诉状称,起诉状列出了该文的失实之处:文章的标题和副标题及文中内容如“又遭设局”、“故意栽赃让我走人”等,这些内容根本不存在;文中称是吉奥销售公司经理助理陈喜慧向记者描述了“事情经过”,称陈喜慧说“刘亮涉嫌嫖娼遭抢劫、可能放弃对他的培训决定”,事实上陈喜慧根本没有向记者描述过文中的这些所谓“事实经过”;杜文中用刘亮之口说:“刘亮主动向晨报记者打电话:……企业不需要我啦,故意找理由栽赃!”,而据刘亮说,他并未给该报记者杜某打过电话。起诉状表示,被告把原告描绘成“设局、栽赃、失信……”之企业,诋毁了原告已经建立的良好社会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严重侵犯。

  起诉状说,原告主要从事汽车产业活动,聘请刘亮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基于刘亮在西安宝马彩票案所体现的真诚挚着,反映的是当代社会主题——诚信。由于被告不负责任的报道,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给原告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起诉状表示,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于2004年9月28日委托律师向该报发函,要求该报针对失实报道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报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但直至起诉日,未见被告回复或有采取措施的行动。

  日前,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收到了上海某报11月16日发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表示,名誉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路桥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

  11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就上海某报的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裁定书认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吉奥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告律师周显根今天向记者表示,上海某报就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拖延时间。他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信心。

  另据了解,在刘亮遭劫后,吉奥公司与刘亮已就上海某报等媒体的失实报道共同约见媒体记者,澄清有关失实报道中的相关事实。今年国庆假期之后,吉奥公司已出资送刘亮进西安外事学院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业培训。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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