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家乐福侵害顾客权利 至今未做解释(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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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5:31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 ||||||||
武汉家乐福武胜路店外景。 武汉家乐福武胜路店的茶叶销售柜。 家乐福店内保安。 今年11月22日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节目和新浪网新闻频道相继报道了,武汉家乐福对待有过失的顾客老江如同犯罪嫌疑人的事件 ,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使72岁的老江备感屈辱,心灵受到的伤害至今挥之不去。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了多天,而家乐福武胜路店并未对老江作出任何解释。
昨天,记者再次采访了老江。老江说最近两天他曾前往该店索要自己被家乐福留存的照片和材料,但遭到了拒绝,家乐福的这种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的。 老江说“作为商业机构是没有权利对顾客拍照、作笔录并存档的,我要家乐福必须向我道歉,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我这样做并不是为了钱,这个钱可以赠送给公益机构,而是他们的作法污辱我的人格,我想讨回一个公道。” 那么作为一位普通的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呢?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投诉负责人邓英安。她明确告诉记者:“消费者到商场和大型的超市购物的时候,依法享有九项权利,除自由选择权利外,还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权利、、知情权等。” 在对待老江的这件事上,武汉家乐福武胜路店存在哪能些过错呢?邓英安主任说:“这位老同志在武汉家乐福遇到的这样一种情况,店方明显侵犯了这位老同志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公民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利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老话说的好,‘人要脸,树要皮’,家乐福把消费者不当人看待,那是不对的。” 既然是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就应该进行赔偿。邓主任认为:“老江要求家乐福赔偿精神损失费很合理。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应该获得精神赔偿,不管这个精神赔偿的金额多少,那怕是一分钱都是赢了公道。当然这个老同志说得很好,不管赔偿多少精神费,他都用于公益事业,这个想法我觉得很好。”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林军律师告诉记者:“ 老江想要讨回自己的权利有多种渠道,可以选择通过消协出面调解、自己和商场交涉,也可以通过媒体维权,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行,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来讨回一个公道。” 72岁的老江将用哪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他能得到精神补偿吗?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 夏风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