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解员的心理健康也需要关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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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3:59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人们感到疑惑不解的是,一个多年来从事民事纠纷调解、指导村民行为规范的优秀干部怎么会在处理自己的家庭、婚姻事务时忘记了自己在工作中经常强调的处事原则,反而失去应有的理智,走上极端的道路?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调解他人纠纷、指导他人行为者并不必然意味着能够调处好自己家庭内部的纠纷,因为他的身份和立足点不同,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不同,心态
首先,调解员的身份使庄晓岚不敢把家庭内部不足为外人道的事情告诉别人,向别人倾诉或求助。因为她要保持自己作为一个调解员的尊严和权威,她必须让村民感到自己有足够的资格来从事这项工作,她必须把一切由其丈夫的不忠和暴力虐待所带来的痛苦和烦恼压抑在内心,她必须若无其事地面对家庭矛盾以换取村民对她从事这项工作的信任和尊重,而且,她的工作做得越有成就,她的掩盖和压抑就越厉害、越严重。调解员这个社会角色给她带来的压力使她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宣泄和疏导的渠道,不良心态的积聚就成为必然。 其次,调解工作的结果也对庄晓岚的心理压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调解工作无非有两种结果:成功或失败。如果调解成功了,看到别人的家庭和好如初、恩爱有加,甚至破镜重圆,再对比自己的家庭,巨大的反差会使她有很强的失落感,痛苦和烦恼加剧;如果调解失败了,工作上的不顺心加上看到要维持一个和睦家庭的艰难,也会使她触景生情地产生失望乃至绝望的心态。 第三,调解员能够调解别人矛盾却不能调解自己家庭矛盾的无助感使庄晓岚产生自卑自责乃至绝望。调解工作是针对别人的,且是针对矛盾双方的,在这一过程中,调解员以比较超脱的第三人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特有的权威性,对矛盾双方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当调解员在调处自己的家庭矛盾时,却无法超脱,权威性和影响力荡然无存,很自然,这种调处几无效力。这种差异给调解员带来的是深深的无奈和痛苦,久而久之,就会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 当然,我们不能绝对地得出结论说,调解员的身份和工作会使人心理压抑,但很显然,调解员并不必然地会处理好自己的家庭事务,在调解员自身缺乏良好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的情况下,在调解员自己遇到重大困难而又无外力帮助的情况下,调解员的身份不仅不能帮助调解员解决自己的问题,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所以,重要的不是去弄清调解员能否解决自己的问题,也不是去责难调解制度,重要的是要确立这样的一个理念:调处别人矛盾的人、关心别人心理的人都需要被关心。 (华东政法学院 陈和华)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