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严惩采伐毁坏红豆杉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2:0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日前,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结4起采伐、毁坏红豆杉树案,被告人曹发品、余水富、熊显武、曹有安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2004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发品、余水富、熊显武、曹有安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到国有林区用斧头和大刀直接在生长着的云南红豆杉树上剥取树皮或伐倒剥皮,以每千克3.5元的价格,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曹发品采伐、毁坏红豆杉树11株获利430元;余水富采伐、毁坏红豆杉树13株获利513元;熊显武采伐、毁坏红豆杉树11株获利960元;曹有安采伐、毁坏红豆杉树5株获利300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发品、余水富、熊显武、曹有安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不受非法破坏,有力打击当地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现象,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段耀春 李瑛(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