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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入狱554天被判无罪续:受害人进京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3:18 法制晚报

  近日,入狱554天后被判无罪的孙孝文来到北京,要用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今年10月15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宣布孙孝文无罪释放,但此前,53岁的孙孝文已经在监狱里度过了一年多,他所承包的涞水县建筑公司野三坡分公司,也造成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件回放

  突然搜查现场“起获”三支枪

  孙孝文是河北省涞水县人,案发前,他承包经营了涞水县建筑公司野三坡分公司,注册资金为680万元。

  去年1月6日傍晚,一队全副武装的警察以“接到群众的匿名举报”为由,突然对孙孝文所承包公司的住宅楼以及赵各庄镇迎宾楼建筑公司驻地进行全面搜查。

  结果,在迎宾楼建筑公司驻地财务室内“搜出”一支猎枪和两支气枪。

  此后,公安机关对这三支枪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其中有两支枪能够击发”。

  4月10日,涞水县警方将在外地治病的孙孝文抓获,5月8日,孙孝文被正式批捕。8月8日,涞水县检察院以“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非法持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庭上,孙孝文辩称,这三支枪是公安局遗留下来的。

  孙孝文说,1998年4月,搜出枪支的迎宾楼曾被借给涞水县白涧公安分局办公,白涧分局将财务室旁边的一个房间用做存放缴获废弃枪的库房。

  第二年春天,白涧公安局搬走了,但遗留下了几支气枪。孙孝文表示,自己曾打电话催促公安局将枪取走,但是,公安局一直没来取。直到案发,这几支枪一直放在财务室,单位的员工都知道这件事。

  但是,涞水县法院并没有认可孙孝文的辩解。去年9月18日,孙孝文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涞水县委请求“从严”惩处

  9月27日,就在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时,孙孝文被涞水县法院法警带出,挂上牌子游街示众。

  孙孝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据记者调查,孙孝文向保定中院上诉期间,涞水县委曾于今年2月13日给河北省政法委、保定市政法委发出一份《关于从速判决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请示》。

  请示中称:“孙孝文本人平时横行乡里,民愤极大,如将其免于刑事处分或无罪释放,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特请示省、市政法委领导批示,从速从严依法进行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罪案的二审判决。”

  证据不足“非法持枪”不成立

  然而,今年4月13日,保定市中院认为孙孝文案存在诸多疑点,遂撤销了涞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6月15日,河北省高院发现,孙孝文与涞水县侦察机关、审判机关有着巨额债务纠纷。省高院决定,将孙孝文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审理。

  今年10月13日,丛台区法院宣布:“公诉机关指控孙孝文非法持有枪支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被告人孙孝文无罪释放。”

  纠纷一 白涧分局拖欠74万元工程款被判还钱

  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上演”搜枪

  在孙孝文案中,有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就是孙孝文在被抓前与白涧公安分局之间的经济纠纷。

  1998年4月,涞水县建筑公司野三坡分公司承揽了涞水县公安局白涧分局的办公楼工程。1999年底,白涧分局迁入了刚刚完工的办公楼,之后,以“办公楼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野三坡分公司支付74万元的工程余款。

  于是,孙孝文一纸诉状将白涧分局告到保定市中院,要求其支付欠款。保定市中院判决白涧分局败诉,但白涧分局一直拒绝还钱,“搜枪”事件就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

  采访中,涞水县公安局王政委承认,白涧分局至今还欠着孙孝文公司的40多万元工程款,并表示“欠账是一定要还的”,但却不能确定还钱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方案。

  “公安局‘财政困难’这已是上几届领导的事了。这(公安局)就好比个门面,都换了几个‘住户’了,你说我们这新来的‘住户’怎么管?”公安局政治处丁副处长对记者说。

  纠纷二

  12年前一起经济纠纷案 调解中审判员打了当事人

  法官致人重伤 财政拨款赔偿

  1992年,因为一起经济纠纷案,孙孝文与涞水县法院的几位法官“结了怨”。

  1992年2月26日晚,为调解经济纠纷,时任涞水县法院经济庭庭长的穆志山带着审判员王同光、李志强等人找到孙孝文,但因调解书的履行等问题双方发生冲突,经法医鉴定,孙孝文被打成重伤。

  此后,这起打人事件经过调解,涞水县答应支付孙孝文30万元补偿金,并由其担任县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纳入科级干部待遇,这笔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孙孝文则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孙孝文说,当年商定的30万元赔偿金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给,科级干部待遇也没有兑现,而三名打人者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都被提升了。

  采访中,涞水县委宣传部李副部长表示,对法院工作人员动手将孙孝文打成重伤,肇事者不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反而由县财政出资调解一事表示痛恨。而县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则意味深长地说:“非法持枪那件事说是个事就是个事,说不是个事就不是个事,关键是孙孝文在有些问题上太较劲了。”

  昨日,进京寻求法律援助的孙孝文表示,希望此举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如果能为推进法制建设进程尽一点力,就是值得的。

  专家说法

  申请国家赔偿无法弥补经济损失

  孙孝文虽已无罪释放,但554天的狱中生活令其肉体、精神受到很大创伤,并对其所承包的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孙孝文应申请国家赔偿。

  现有的《国家赔偿法》只规定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乘以被囚禁天数,孙孝文所得的赔偿肯定远远弥补不了公司的巨额损失。《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修订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况且,现在的工资也涨了许多,因此,人大、立法机关应对赔偿法的范围进行修改,间接损失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荣斌)

  追寻枪支来源 纪委应介入调查

  如果涞水县县委、县公安局的某些人干涉了孙孝文案的审理工作,就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这个案件,纪委等部门应该介入,对枪支的来源也要进行调查,一旦涉及栽赃、陷害等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甘明秀)

  少数执法人员没有法制观念

  孙孝文案反映出当前我们的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党政人员尚没有法制、人权观念。

  同时,孙孝文案是由河北省高院指定在异地进行审理的,这也反映出法院异地审案的优越性。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江礼华) 本报特派记者 杨章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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