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醒车上有小偷被捅伤 司乘人员旁观(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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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4:43 信息时报 | ||||||||
在医院里,陈峰的左小腿上还缠着厚厚的纱布,因为没钱交医院,目前他已被迫停药。 核心提示 “陈峰在东莞公交车上发现小偷行窃告诉失主后与小偷搏斗,结果导致腿部严重受伤,而车上40余名乘客及司乘人员却袖手旁观,使歹徒逃之夭夭不说,连公交车也在陈峰从车门跳下的一瞬间绝尘而去。”失主刘冲向记者报料称。
日前,记者在东莞厚街医院见到陈峰,他表示,为了不助长恶气,也为了不让其他见义勇为者再出现类似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近日他会向该公交车所在的汽车公司讨说法,有必要的话他还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公安局的李海峰科长向记者表示,案发当地的派出所会根据报案材料协助当事人破案。 公交车上 提醒失主有小偷而被刺伤 12月1日下午17时55分,40多名乘客从长安乘汽车到东莞,途经厚街下汴时,有小偷开始偷东西。陈峰看到后,当即提醒被盗人刘冲:小心小偷偷你的钱。陈峰认为,大白天料想小偷也不敢胡作非为。于是,当他发现还有小偷在猖狂的偷一女孩子手机时,他又大声喊,“有小偷偷东西”。喊声刚落,突然车里出奇地静,车上近40人的眼睛齐刷刷地向陈峰看过来。 两小偷见偷窃无望,便恼羞成怒地从身上拔出匕首,并冲陈峰喊“多嘴。多嘴就捅死你。”这时,陈峰身边又站出来两个帮凶,陈峰见状先踢了小偷一脚,不料,小偷的刀一下子刺伤他的左小腿,血从他腿部涌了出来。这时刘冲就不顾一切冲上去与小偷搏斗,车内顿时乱成一团。而司机和其他乘客则安静地躲在一旁,看着他们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小偷刺伤了陈峰的左手拇指和两只手。4小偷见陈峰受了伤,大喊“停车,停车!开门,开门!”司机开门绝尘而去。而4小偷则顺路狂奔,陈峰跳下车欲追小偷,但最终因小腿被扎中大动脉,被迫放弃。 伤者现状 2万元花完被迫停药 报料人刘冲告诉记者:“当时,陈峰几乎是坐在血泊里,上身、腿上、脚上和地上都是血。我赶紧打110报警,但由于一直占线,只好和周围几个群众将陈峰送往旁边的沙溪医院。”在医院里,刘冲才打通报警电话。但由于报警时间离小偷离开的时间太久,因此警察错过抓住小偷的大好时机。 10多分钟后,厚街医院用急救车将陈峰接去抢救。经过一夜的手术,陈峰才清醒过来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伤者小腿伤及大动脉失血过多,后来医院又对陈峰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 面对记者,特地从西安赶过来陪丈夫疗病的陈太太一脸地无奈说,“该院医生诊断结果是,左小腿贯通伤;左腘动静脉断裂伤;左拇指刀砍伤并合并腱断裂伤。到目前三次手术抢救、修复治疗,左下肢血运良好。截止目前,我儿子2万元的复员费已全部用完。因为没有钱再续交,所以到目前为止基本上都处于停药状态。” 派出所 错过了最佳报案时间 近日,厚街公安分局白濠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告诉记者,接到报案后,当地派出所马上对案件展开了调查。在办案过程中,警方表示这起案件最遗憾的地方是多次错过了最佳的报案时间。即使是小偷下了车,他们也可以报警。这就是说,如果当时公交车上的司乘人员及时报警的话,车上的小偷是完全有可能被抓住。 交通运输部门 意外伤害由具体部门处理 东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科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因为到目前为止,关于消费者在公交车上出现意外伤害的情况,法律上还没有太明确的规定。因此,东莞市也只能根据省级的有关规定办事。一般来说,城市公交等运输部门主要是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及车辆本身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由公交公司负责,而其他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伤害等则由具体部门来协调处理。比如抓小偷则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 各方说法 当事人:没料到小偷这么猖狂 “没有料到东莞的小偷会这么猖狂。”陈峰对记者说。“在西安的公交车上,小偷往往都很害怕乘客。如果他们在作案的过程中被乘客发现,一般都会立即停止作案或立即逃离现场。基本上没有见过一个小偷行窃被阻止几个小偷出来助阵的。” 报料人刘冲也向记者表示,在安徽及他出差过的城市,都没有见过小偷猖狂到如此地步。他们至今也没想明白,这里的小偷如此胆大是不是因为人们的沉默而造成。 市民: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 “陈先生之所以出现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到位。”东莞的许多市民认为,一个见义勇为者为了与违法犯罪份子作斗争有可能遭受终身残疾,但是根据有些地方的见义勇为法规,他只能获得1万元的奖励。1万元的奖励怎么能支撑他终身生活的费用呢?所以政府有义务建立一个比较健全的见义勇为资金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者不仅给予精神上的奖励,还要从经济上对他们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补偿。 此外,公交公司相对于小偷们来说,不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为其有强大的资本规模。实际上他们越是在违法犯罪份子面前胆怯,违法犯罪分子就越是气焰嚣张,公交线路就越加不安全,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要想制止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公交公司也要从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入手。 司乘人员:害怕小偷报复不敢报警 记者日前采访了其他公交线路的公交车司机,他们告诉记者,司乘人员不是不想报警而是害怕小偷事后对其进行报复。因为东莞外来人口较多,小偷多形成帮派。平时在固定的线路上流动作案,如果司乘人员一旦报警却让小偷逃脱的话,下次该公交车的司乘人员很可能就会遭到这帮小偷的报复。 司机们表示,作为司乘人员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工作的最高宗旨,发生节外生枝的事情他们也不想且管不了。 司机“多管闲事”遭到报复属于工伤问题,但具体确定目前还比较复杂。前几天,公司一名司机行车途中提醒乘客小心被偷,5名歹徒等车到了车站,乘客全部下车后,围过去将司机大打一顿,这是否算工伤?医疗费谁负责?也有的司机在上班路上被歹徒报复,这又算不算工伤? 公交公司:鼓励员工“见义勇为” 东莞市公交总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他们平时会要求各条线路的司乘人员在保证众乘客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及时报警”,鼓励员工“见义勇为”。但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尚未完善情况下,公交车司机如不考虑后果擒贼,难免出现一些意外状况,令不少公司感到担忧。 律师说法 司乘人员有义务制止群殴 东莞市法律援助中心有关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乘客享有安全保障权,也就是说在乘坐公交车时,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应着乘客的这个权利,就是公交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当面对小偷们群殴事主的时候,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有义务去制止。如果没有这么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有些地方公交公司出具不同数额的赔偿金可以理解为:一方面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陈峰受伤确实不是由于公交公司司乘人员的行为导致的,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也就是那些小偷的行为所造成的。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当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当在你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之内,对于受害的消费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国家已拟定相关保障条例 目前《见义勇为者权利保障条例》草案已进入报审过程 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实施的法律救济适用的主要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28条的正当防卫、第129条的紧急避险制度、第109条的侵害行为后果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中规定的受益人适当补偿的原则。这些条款把见义勇为行为作为债权的一个发生原因,承担救济义务的对象就限定为致害人和受益人。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说,该救济方式无可厚非,但现实中存在的困惑是: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是严重的人身伤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致害人很多不具备赔偿能力,受益人对超过受益范围的赔偿也没有义务。虽然见义勇为者可通过法院的判决赢得官司,但合法权益几乎很难得到切实保障。可见通过民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障救济并不够,最多只能算是对见义勇为者权益救济的补充。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拟定了《全国见义勇为者权利保障条例》的草案,并且已进入了报审过程当中,人们也期待着这部条例尽快出台,通过国家立法给见义勇为者一个坚强的支点,而不再发出“英雄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叹息。(记者 董海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