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老太为天天看到儿子诬告儿子暴力虐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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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1:35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力)重棉二厂的退休职工、84岁的余大芳老人去年11月一纸诉状,将其最疼爱的小儿子黄某告上到了沙区法院,称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且经常打骂自己,余大芳老人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然而,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发现,事实并非像老人所说的那样,老人诉状里告的称得上是一个“孝顺儿”。 是什么原因使老人非得把儿子告上法庭呢?近日,这起精神赡养案件在沙坪坝区人
独居老太告儿暴力虐待 老太余大芳是重棉二厂的退休职工,今年84岁,每月领着厂里523元退休金住在沙区马道子101号。老伴“走”后,余老太独居进了单位的医院,如今已有4个年头,马道子101号的成了空房子,门上的大锁早已锈迹斑斑。 余老太有两个儿子,小儿子黄某最令老太喜爱,为此老人还时常到黄某家去走走看看。不过小儿子黄某正处在创业时期,平时非常忙,经常不见人影。余老太看不到儿子心里很是恼火。 去年11月2日,余老太托人写了一张状纸,将自己的小儿子黄某告到上了沙区法院,状告里称:幺儿施用家庭暴力虐待老人,余老太要求法院判小儿子黄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并如实报销医药费。 法院调查老人竟是诬告 沙区法院对余大妈上告的案件非常重视,立案后马上组织法官调查取证。然而,法官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对“不孝儿”黄某有利。 事实上,黄某曾花钱先后请了多个保姆照顾母亲,但母亲就是不喜欢她们,还把她们的衣服、鞋子丢出了窗外,每任保姆都是这样被老人赶跑的。 思前想后,黄某在2002年把母亲送到了敬老院,可当晚余老太就翻墙准备回家,不得已,黄某只得将她接回了家。 去年母亲不小心摔伤后,黄某每天花25元钱专门请了保姆照顾;住院期间,他也经常前往看望,还煲汤给母亲喝;母亲生病点名要住西南医院,他立即送了去,所有的医药费也全是他掏的腰包。 法院从重棉二厂医院院长、护士长、社区居民等处证实了黄某所说的话,应该说,黄某对母亲算是孝顺的。 告状只为天天见到儿子 为查清案情,法院决定上门服务,并选择了老太所在的龙泉路社区调解室作为法庭。 承办法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发现,老人之所以要告儿子,真正的原因是因为黄某没有经常看望老人,在精神方面对老人关心体贴不够,导致余大芳老人倍感孤独、缺少安慰,不得已才告到的法院。 对此,黄某认为自己工作忙,把母亲送敬老院养老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但余老太则坚持要住在厂医院,但“东娃”(黄某小名)要多到医院看她。最后,法庭作出调解,法官要求黄某常去医院看看母亲。 在法官送老太回“家”途中,老太笑着说:“其实‘东娃’对我好,我就是想看看他,想天天看到他。” 新闻链接 心理学家:老人需要精神上的富足 一位资深的心理学家了解此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个简单的赡养案件反映了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那就是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忽视。 他指出,老年人心理素质逐渐弱化,进取心和风险承受能力降低、害怕孤寂、情感脆弱、容易灰心。这些心理症状比病痛本身更折磨人,如果得不到亲人、朋友、社会的排解和抚慰,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疾病。老人们需要的,往往不是物质上的享受,而是儿女绕膝带来的精神上的富足,一首《常回家看看》唱出的就是父母们的心声。 法学专家:精神赡养有法律规定 本市一位法学专家对此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中不难看出,在法理上,“赡养”的概念包含了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但立法对于精神赡养义务在实际中的操作难以界定。强制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在立法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因为精神不比物质,可以量化。如果不是子女心甘情愿履行的话,只会给老人带来更大的痛苦。何况有相当数量的子女不是不想多关心老人,只是在自身条件的限制和社会竞争的压力下,难以照顾。 这位法学专家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更多地利用社会的力量,例如各级老龄委、老年协会、老年活动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地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爱好、心理和生理等方面的共同特征,组织丰富多彩的集体文体活动,充实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帮助他们消除个人和小家庭的孤独、寂寞和烦恼。同时也可以采取由赡养人出资、社会承办的方式大力兴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机构,为老人提供生活、住宿、娱乐、学习、保健一体化服务。 总之,在赡养老人问题上应全社会动员起来,帮助老人营造良好的精神氛围和环境,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建设活动场所与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交流空间与展现舞台,为老年人提供各方面社会保障,做到物质、精神两方面的“老有所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