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独自抚养私生子 状告男方要求中止其探望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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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3:0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感情纠葛中没有胜者,但孩子也许是最受伤的。 核心提示:一名女记者独自抚养非婚生儿子3年,只想忘掉“曾经”,过上平静的生活,但屡次与孩子的生父协商不成。在忍无可忍之下,她代儿子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一分钱抚养费,并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在修改过的婚姻法作出“探望权”的规定后,此案在湖南尚属首例。 “爸爸为什么这么久都不来看我?”3岁多的乔乔仰起头问妈妈。妈妈王莉只能苦笑—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受理此案。据了解,“私生子”状告生父要求中止探望权,这在湖南尚属首例。 涉世未深,女记者错爱有妇之夫 1998年,23岁的王莉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某报社当记者。在一次采访中,她结识了湖南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何胜。何当时30岁出头,几次接触后,就毫不掩饰自己对王莉的好感,进而发起猛烈的攻势:打电话诉情意,请吃饭献殷勤……不久,涉世未深的王莉就被久历商海的何胜所“俘虏”。 1999年6月,两人终于突破了恋爱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王莉后来吃惊地发现,整日对自己甜言蜜语、信誓旦旦的何胜竟然已经结婚,并育有一女!何胜解释说,本来早想告诉她,但一直不知道怎样开口,加上工作忙,就耽搁了下来。不过何胜又表示,妻子一直在长沙,他们感情不好,分开是早晚的事,只有王莉才是他的真爱。 王莉相信了何的话,于是两人仍然维持着这种不明不白的关系。 儿子出生,不随父姓不随母姓 2000年12月,王莉意外怀孕,要求何胜兑现承诺,与妻子尽快离婚后与自己结婚,但何一拖再拖。2001年5月,何胜因工作不顺心,辞职离开北京。在他的许诺下,王莉独自一人承受着一切:巨大的工作压力,痛苦的妊娠反应……更难受的是熟人怀疑的目光。在别人面前,她不得不编织美丽的谎言:“我已经结婚了,先生是做生意的,经常在外地。” 2001年9月,孩子呱呱落地。经王莉强烈要求,何胜返回北京,但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何胜不敢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并让儿子姓上了跟双方都无关的“乔”。之后,何胜只在孩子7个月大时来北京看过一次,2天后即返回湖南。 “我可以不要求自己的‘名分’,但是孩子呢?”儿子一天天长大,经常问“爸爸在哪里,怎么老不回来”,王莉心里有说不出的痛。她打电话给何胜说,如果在孩子3岁前,何胜还不能处理好问题,那么之后就不要再来打搅她和儿子的生活。 提起诉讼,只想有个宁静生活 2004年9月,孩子3岁,何胜仍然没有能够解决王莉和孩子的实质问题。王下定决心,向何提出彻底结束两人的所有关系。 王莉说:“孩子已经习惯了我3年来所安排的生活和教育模式,成长得愉快而健康。过去三年何胜没有信守自己的承诺,更没有对孩子尽一分的抚养责任和教育义务,为了避免今后何胜恶意出现在我们已经非常宁静有序的生活中,为了避免对孩子的健康生活和心理造成扭曲和伤害,我愿意今后独立抚育孩子,与何胜之间不要有任何的联系,从此也不再见面。” 王莉告诉记者,何胜当时同意了,但到了2004年底,正当她以为一切已归于平静时,何胜又出现了,而且发来的短信让她不胜其烦。于是王莉要求与何胜签订彻底分手的“文字协议”,并进行法律公证,但何没有回应。 王莉意识到,“和平谈判”解决问题看来是不可能的,只有诉诸于法律这惟一的出路。 2005年1月10日,王莉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的名义,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胜给付一分钱抚养费,并申请法院判令中止被告在孩子18岁之前的探望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颜开云 实习生 欧阳锦波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