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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携款潜逃近期频发 媒体指有效监督宜加思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1:2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5日电《南方都市报》今日刊发的一篇评论文章指出,近期国内贪官携款潜逃案频发,有关部门需要对有效监督的方式多加思量。

  贪官携款潜逃近期频发

  文章说,贪官携款潜逃,最近已经成了新闻媒体的热门话题。近日热炒的新闻就是“
河南贫困县县委书记失踪,疑携巨额扶贫款潜逃”,其涉嫌资金七八千万,而该县一年的财政收入也就比这多一两千万。

  上“百度”新闻网搜索“携款潜逃”,也可以找到5730条,从标题就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比如“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总经理携款潜逃,款项超过3亿”、“东北高速存款行责任人高山携6亿元外逃加拿大”。某个贫困县四年里发生9起11人携款潜逃案。携款潜逃的涉案者包括一般的会计人员、银行行长,还有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

  此类案多发说明监督机制存缺陷

  文章指出,携款潜逃者存在着巨大的发生空间,说明携款潜逃者有机会个别接触巨额款项,并且有便利的作案条件,其管理、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不是比较欠缺,就是存在着致命的薄弱环节。携款潜逃者存在着巨大的生存空间,说明检察机关对其追逃难度较大,尤其是逃到境外之后,一般都能够逍遥法外,尽情享用其犯罪赃款。

  官方一直在努力遏制贪官携款外逃

  文章指出,检方与相关国家进行广泛的司法合作,使外逃贪官在境外也缺乏生存空间。这些方面可以说早就在努力。实际上,199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地方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早在1993年11月10日就作出了《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这些法律性文件要求各单位一旦发现携款潜逃案要立即举报,检察机关要立即立案,并快速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或者没收携款潜逃者的财产,所属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对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结案的案件另行统计。

  监督面虽全却流于形式化

  文章说,这些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即使有缺陷也依然是很有专业水平的。而且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在党内有完备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在政府内部有强大的上级行政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在政治上有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在社会上有新闻舆论的监督,还有日益完善的司法机关的监督。

  但是虽然这些监督看起来很全面,很专业,但因为监督制度形式化,实际上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手段,沦为走过场等原因而漏洞多多。而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制度上监督权、监督激励与监督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有权监督者有权力和积极性监督,但往往缺乏有效监督的信息,而拥有有效监督信息者往往缺乏有效的激励,相对于被监督者来说,也往往缺乏有效的权力,由此往往导致监督失效。

  应对有效监督宜加思量

  要解决这一不对称,有两个方向可以努力。一是让有权监督者拥有有效的信息。这是非常困难的,目前的手段主要是强化举报的作用,此外并没有好的办法,而实践证明,过分依赖举报并不是强化监督的有效办法。

  二是要让有有效监督信息者拥有有效的动机和权力。比如把监督权下放给具有有效监督信息的人,并在制度上使其有积极性去监督。把权力和激励配置给拥有充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让监督制度充分运作起来,即使监督制度有技术上的缺陷,也能够很快得到弥补。如果这样,携款潜逃的发生空间和生存空间将大大压缩,即使有个别案例,也可以通过针对性的运作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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