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平安高考舞弊案一审 两教师获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6:04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2月23日电 记者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参与2004年平安县高考作弊事件的两名教师王萍和刘佐忠,目前被海东中院一审判处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2004年6月7日,平安县第一中学教师王萍、刘佐忠两人受平安县招生委员会委派,担任当天下午高考英语课考试中的监考人员。在高考前,王萍受朋友郭某之托,刘
6月7日下午英语课考前经抽签,王萍为21考场监考人员,刘佐忠为18考场监考人员。抽签后,王萍找到该校校医赵文强和教师刘佐忠,要求二人给18考场17号考生传递答题纸条,二人表示同意。考试开始后,王萍根据考卷上的作文题目作了一篇作文,后将该答案经赵文强交给刘佐忠,刘佐忠又将答案传给了17号考生。17号考生抄完后,刘佐忠再次将答案传给了同考场的25号考生(系刘佐忠的侄子)。而后,刘佐忠将答案带出18考场到17考场门口交给该考场监考人员马祖德,让其传给该考场的11号考生。马祖德将答案交给同考场监考人员刘亚芬,由刘亚芬传给11号考生。在高考评卷中,英语学科评卷组发现3名考生的试卷雷同。事发后,青海省招生委员会对3名作弊考生取消了全部科目成绩,参与作弊的5名教师和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海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萍、刘佐忠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派,担任高考监考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替考生答题并传答案,共同进行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招收学生的招考制度,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