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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公室主任挪用72万元公款赌博被判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2:10 每日新报

  36岁,人生中的黄金年龄,正是干事业的关键时期,原本有着锦绣前程的某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的办公室主任,黄东胜(化名),因一时不慎落入赌博的泥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最终竟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致使72万余元公款不能归还。案发后,黄东胜被判刑12年,据了解,这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赌博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

  2004年5月18日上午,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大法庭,来自该区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代表
,人民监督员正在旁听一场庄严的庭审。“被告人黄东胜,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某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办公室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黄东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活动,数额巨大且不能归还的行为,以及其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赌博活动,输赢金额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事实,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黄东胜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东胜退赔挪用公款722863.83元。”宣判后,黄东胜表示认罪,不准备上诉。庭审后,人们无不为黄东胜惋惜。

  一个曾经是领导重点培养的青年骨干是如何一步步沦落成今天的罪犯呢?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承办此案的北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

  “推牌九”推倒银行干部

  2003年9月30日,一位年轻人敲响了北辰区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的门,“我是某银行北辰支行的职员,我叫黄东胜,我挪用公款80多万用于赌博,至今还有70多万不能归还,我来投案自首。”

  黄东胜,男,36岁,1989年应征入伍,其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并顺利入党。复员后,他被分配到某银行北辰支行保卫科,因勤奋好学,聪明能干,颇受领导赏识,很快升任保卫科副科长,后又调至支行办公室,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负责行里事务性工作同时负责管理该行职工绩效考核工资的管理与发放,因业绩突出被行领导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黄东胜的人生可谓一帆风顺,春风得意。

  一个偶然的机会改变了黄东胜的人生轨迹。2003年春节,黄东胜被老同学万东(化名)请去吃饭。酒足饭饱后,万东请他到家中坐坐。一进屋,黄东胜发现屋内烟雾缭绕,7、8个人正围坐在桌前玩推牌九,彼此寒暄后,对方邀黄一起玩玩。黄东胜起初拒绝,后在其同学万东的盛情相邀之下,坐到了牌桌前。从此,他便陷入赌博的泥潭不能自拔。第一次,黄东胜把身上携带办事用的1万元公款全部输掉,又找同学借了1万元,一晚上下来,也所剩无几。一次就输了近2万,而且有1万是单位的公款,黄东胜没有和家人提起,也没法提起。他暗下决心,找机会把输掉的再赢回来。罪恶的想法让黄东胜越陷越深,为了捞回输掉的钱,他竟从自己管理的绩效工资中拿钱去赌。几天后,黄东胜再次坐到了牌桌前,一夜鏖战下来,黄东胜赢了,而且赢了5000元,他想,这样玩几次,就能把输掉的钱赢回来,可能还会赚钱。想到这里,黄东胜慢慢对赌博产生了一丝好感。几天后,他再次坐到了牌桌前,这次,带来的1万元公款又输得所剩无几。输了还得玩,从此,黄每周至少和这些人玩两次牌,并跟着老同学万东“南征北战”,有时工作期间也偷偷溜出去玩牌。案发后,用黄东胜自己的话讲“从那儿以后,我在牌桌上输得多,赢得少,我管理的绩效工资就成了我玩牌的资金。”非典期间,有时凑不齐人,手心痒痒的黄东胜就跑到本区某饭店玩赌博机,一掷千金。几个月后,行领导对黄东胜的工作进行调整,让黄交出绩效工资账目,黄乱了手脚,打开账目一看,85万余元绩效工资只剩63.86元,黄东胜东拼西借,勉强凑齐了13万,还有72万无法归账,思前想后,黄东胜觉得对不起器重自己的行领导,决定自首,便发生开始的一幕。

  经过仔细审查,2004年4月,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就黄东胜挪用公款赌博案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焦点:赌博罪是否成立?

  庭上,控辩双方对黄东胜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争议,但是黄东胜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东胜只是为了消遣娱乐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也不是聚赌者,黄更不是以赌博为业,故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公诉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赌博罪的主观特征,只要不是为了娱乐消遣,凡是以赢得财物为目的,不论结果的输赢,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以挪用的几十万公款作赌注且全部输光,显然不属于娱乐消遣的性质,因此,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主观特征。其次,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是构成赌博罪的三个客观条件,只要构成其一,便构成赌博罪。赌博罪表现为以赌博为业,根据198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赌博为业的含义,一是无正当职业专门从事赌博的人,二是有正当职业长期从事经常性赌博活动的人。对于第二种情况一般指连续半年以上参加赌博活动,赌博输赢超过其合法收入,以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者。被告人黄东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参赌时间长,场次多,赌资大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最后,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驳回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东胜赌博罪不成立的辩护,判决被告人黄东胜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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