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烫伤婴儿 最高法认为医院负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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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3:27 兰州晨报 | ||||||||
敦煌医院烫伤婴儿 本报酒泉讯(记者董开炜) 本报曾独家报道的“敦煌医院烫伤婴儿事件”继2004年7月27日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因医院不服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庭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日前,最高法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敦煌市医院对烫伤婴儿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有主要过错。3月15日,此案在酒泉中院二次开庭,双方代理人就此结论进行质证,此案将择日宣判。
2002年5月14日,敦煌市肃州中学教师邱海燕在敦煌医院顺利产下一男婴,后由于医护人员疏忽大意,婴儿被烫伤。在近3年的调解、诉讼过程中,酒泉市医学会、省医学会先后对婴儿的伤情进行了医学鉴定。在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此起医疗事故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结论后,酒泉中院受理此案,受害人家属提出88万元的索赔请求。 2004年7月,此案在酒泉中院开庭,15名人大代表参加庭审并进行讨论。由于敦煌医院不服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案休庭。法庭于2004年10月底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就被鉴定人杨子琛被烫伤与医院有无责任、敦煌市医院是否应承担完全责任重新鉴定。近日,最高法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敦煌市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子琛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有主要过错;敦煌市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现存疾病状态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敦煌市医院对此鉴定表示认可。而杨子琛的代理人认为该鉴定书的分析报告与结论相矛盾,表示不认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