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林肯车拖死女孩案肇事者终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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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20:25 新华网 | ||||||||
当时看到撞人瞬间的目击者向交警描述情况 新华网长春4月5日电(王钰、李亚彪)5日上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林省长春市林肯车肇事案二审作出宣判。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中涛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05年2月1日,付中涛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将9岁女孩肖
随后,付中涛在驾车逃跑途中,将此事告诉女友王硕,王硕在次日从新闻媒体上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多次与付中涛联系,并陪伴其逃往吉林省公主岭市、四平市。在此过程中,王硕资助付中涛人民币2000多元,帮助其购买火车票。2月4日,警方在沈阳市一家网吧内将付中涛抓获。 3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中涛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付中涛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付中涛不服,提出上诉。付中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一系列上诉理由:付中涛没有杀人动机、被害人应是被撞倒后头部着地而死亡、原审判决量刑不当、被害人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付中涛故意杀人、王硕窝藏犯罪的事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在本院审理中,付中涛及辩护人、王硕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查,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有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完) | ||||||||